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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立法理论研究:法律多元主义的新视角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以往对于体育法的认知情况来看,国家中心主义法律观视角下的认知是主流认知。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法律多元现象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法律多元主义者们都同意一个基本的命题——每一个社会领域的法律都具有多元性。法律多元主义对通常所说的“法律的国家中心主义”提出了重要的挑战。依据“法律的国家中心主义”,法律是而且应该是国家的法律,它由统一的国家机构执行,排斥其他的任何形式的“法律”。

体育立法理论研究:法律多元主义的新视角

从以往对于体育法的认知情况来看,国家中心主义法律观视角下的认知是主流认知。然而,随着全球体育法治实践的发展,尤其是CAS、WADA、国际足球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 de Football Association,下称FIFA)等跨国性体育机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体育法的发展早已经突破了国家的范畴。所以,对体育法的研究要寻找新的理论基础,而法律多元主义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

时至今日,面对当今纷繁复杂世界中诸多新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传统法学理论也需要进一步的扩展。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传统法学领域维度,也将人们对“法”的认知带入到了一个新的视野之中。法人类学家们关于法的释义在角度和具体表述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存在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将法的概念从传统法学或标准法学认定的国家领域推至非国家领域,他们对法与国家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性持保留态度。[1]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只有文明社会中的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才是法,如果纯粹按照是否由主权国家制定并用强制力保证来确定某些规范是否为法律是不符合当前法学理论的发展的。因为在国家主权观念和法律实证主义以前,法律就已经存在。法社会学更是对“国家与法律的同一性”“法律一元论”进行了批判。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法律多元现象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当前的许多杰出的法社会学学者,比如Marc Galanter、Gunther Teubner、Sally Engle Merry,以及千叶正士(Masaji Chiba)都是法律多元主义研究的重要人物。法律多元主义曾被称为“后现代法律观的一个核心概念,重构‘法律——社会关系’过程中的一个核心话题,而且,能够识别在全球范围内运行的、真实的法律现象”[2][3]。主张法律多元的学者认为,无论在什么地方,“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必定是多元的。甚至有学者认为,“人们已经如此普遍地接受了多元主义,以致我们根本不必再论证它的真实性,而可以假设它是成立的”[4]。(www.xing528.com)

法律多元主义有两种不同的版本,传统版本的法律多元主义是指将习惯法纳入殖民地或者后殖民地的法律体系中;而新版本的法律多元主义则指,在所有的社会领域,都存在多种(而不只是一种)“法律”体系。越来越多的学者采纳了这种新的法律多元主义。他们主张,所有社会都存在法律多元的现象,在一个社会中存在多种“法律”体系。法律多元主义者们都同意一个基本的命题——每一个社会领域的法律都具有多元性。法律多元主义者们还同意另外一个否定性的命题,“并非所有与法律相关的现象,或者与法律相似的现象,都与政府相关”[5]。法律多元主义对通常所说的“法律的国家中心主义”提出了重要的挑战。依据“法律的国家中心主义”,法律是而且应该是国家的法律,它由统一的国家机构执行,排斥其他的任何形式的“法律”。[6]然而,这种“法律的国家中心主义”观受到越来越多挑战,诸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家的机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组织是非政府性质的、非国家性质的,也是跨国家、超国家的。这些机构的立法和司法开始不断地以正式或非正式压力对民族国家的法律产生诸多的影响。当然,具有政府性质的跨国和国际机构在国际立法和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显著,较早的例证是20世纪30年代“国际统一司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下称UNIDROIT)建立后就促成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1964)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立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因为政府间组织或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的集合体,代表的是国际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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