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其必然要具有自身独特的一些法律原则。在体育法治实践过程中,体育法的发展,尤其是作为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其发展必定不仅仅是对一般法律原则的援引和移植,它还根据体育实践的需求创生出符合体育法治实践的特殊法律规则。这些规则通常被视为“体育法中的特殊原则”(Principia Sportiva)。这些原则仅仅适用于体育社会(团体)内,主要有“公平竞赛原则”,反兴奋剂中的“严格责任原则”“非重大过失”或“疏忽原则”(Non-significant fault or Negligence)、“不干涉原则”等。这些原则都是体育法治实践中较为熟知的原则。
本章在这里则是要重点论述体育领域的举证原则和证据标准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体育领域的不同案件所适用的举证规则可能是不同的。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指控某项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操纵比赛通常是体育管理组织指控比赛被操纵。因此,体育管理组织承担举证义务。也就是说举证义务都是由体育管理组织负责。如在Pobeda案这类纪律处罚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是没有什么争议的,在该案中欧洲足球协会联盟(Union of European Football Associations,下称UEFA)同意提交上诉人违反《欧足联纪律处罚章程》的证据。[20]在Mészáros&Poleksic案中,CAS仲裁庭明确地表明,“仲裁庭的观点是UEFA对于证明上诉人的行为违反UEFA规则负有举证责任”。换句话说,仲裁庭有责任去核实和对UEFA是否履行了证明上诉人违反相关章程的举证义务。[21]但是,反兴奋剂案件与之有差异,在兴奋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举证责任义务转移(shift)给另外一方的情况。
在体育领域,证据标准的原则也有特殊性,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通常来说,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ny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律体系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使用的最高标准。
事实上,在这一标准之下,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怀疑,只是这不会影响到一个理性的人对于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断。在刑事案件中结果的严肃性证明了针对调查机构的证据标准是相当高的。“排除合理怀疑”通常是仅仅适用于刑事法律程序中。而“优势证据”(balance of probability)原则通常是民事法律中的一般标准。在CAS 2009/A/192617案中,CAS仲裁庭对“优势证据”标准进行了如下解释:“仲裁庭达到的满意标准是一个事实被优势证据标准所展示时只是意味着一个百分比的表达,即是一个51%的发生概率。”[22]毫无疑问,“优势证据”原则要比“排除合理怀疑”更加容易。
第三个证据标准是“完全满意”原则(comfortable satisfaction),这一证据标准是体育领域重要的证据标准。这一标准通常在处罚兴奋剂的案件中被适用。2009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3.1条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对发生的兴奋剂违规负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反兴奋剂组织关于兴奋剂违规能否举出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据,使听证委员会据此深刻地认识到该案件的严重性,并认可其违法性。”也就是说,“完全满意标准”在案件中的证明标准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www.xing528.com)
因此,完全满意标准是介于优势证据与排除合理怀疑之间的一个标准。关于适用完全满意原则的合法性问题,在CAS 2009/A/1912-1913一案中仲裁庭进行了一个概括:完全满意标准是CAS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甚至在CAS处理的许多反兴奋剂案件中优先于WADA的反兴奋剂条例。(参见TAS2002/A/403-408 UCI c.Pantani&FCI,CAS 98/208 N.v.FINA,CAS OG 96/004 K.&G.v.IOC)许多的裁决已经经过了瑞士联邦高等法院的司法审查,瑞士联邦高等法院认为,反兴奋剂案件属于私法性质,不是刑事法律问题,在私法性质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评估都不能采用刑事法律的原则。(Swiss Federal Tribunal,2nd Civil Division,Judgment of 31 March 1999,5P,83/1999,Para.3.d)[23]
在Pobeda案中,CAS仲裁庭首次在一个操纵比赛的案件中处理了证明标准的问题。在Pobeda案中被适用的2004年版《欧足联纪律章程》对于证明标准没有给予任何指导,因此,证明标准由仲裁庭来确定。仲裁庭论述如下:考虑到冲突的属性和打击各种体育腐败的极度重要性,以及考虑到与国家正式审讯机构相比而言,体育管理组织调查机构有限的权力及其性质,仲裁庭处理操纵比赛案件的观点应该与CAS对兴奋剂纪律案件的一般法理相一致。因此,UEFA必须建立对于完全满意原则的相关事实,法庭已经注意到指控的严重性。[24]仲裁庭阐述了体育管理组织调查机构与国家审讯机构的不同。体育管理组织没有权力电话窃听,询问的证人也并非是在体育管理组织司法权之下,等等。由于这种权力的缺乏和打击操纵比赛对于体育的重要意义,根据仲裁庭的观点,完全满意原则作为这类案件的证明标准,而完全满意原则的难度没有超过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之后,完全满意原则被CAS仲裁庭适用于了Oriekhov案中。
以上特殊性原则都是基于国际层面或全球层面的体育法实践。这些原则也由于体育法治的全球化而深入到了国家体育法治层面。在国家层面,除了这些原则以外,针对体育也是发展了许多的国家层面的特殊原则。比较典型的是美国作为一个反托拉斯历史和司法实践最为丰富的国家,通过对联邦、州、地区法院裁决的案件的梳理发现,对于体育领域的反托拉斯案件美国各级法院基本都是基于体育市场竞争的特殊性采取了“合理分析原则”,而非“自身违法”原则。而针对赛事转播权的集中出售,美国也出台了专门的《体育转播法》来特殊对待。2015年4月30日,西班牙发布了《第5号皇家法令》,对职业足球比赛视听内容的商业化权利的管理进行了新的规定。《第5号皇家法令》首先明确了比赛的视听权利的所有权归属俱乐部;其次,该法令规定西班牙足球俱乐部有义务将集中出售的权利移交给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和西班牙皇家足球协会;最后,该法令还涉及收入分配的新制度和相关的纠正机制,以控制俱乐部之间日益增加的差异。可见,西班牙《第5号皇家法令》的颁布意味着,西班牙足球集中出售赛事转播权获得了合法性的授权,解决了集中出售赛事转播权与西班牙竞争法的冲突。
以上这些原则是体育法律司法机构在现存法律规范之外处理“体育特殊性”时根据具体的体育实践逐渐产生的仅仅适用于体育领域的原则。这些原则的出现对于体育法的发展是重要的,反映了体育法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法理,进一步证明了体育法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领域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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