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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立法理论研究:体育法地位思考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分析了什么是体育法之后,我们再来关注体育法的地位问题。作为一个新兴领域,体育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尤其是体育法自身独特的法理较少得到学界的系统性探寻。如果体育法没有独立地位,那么体育立法就与其他部门立法是完全相同的,就没有系统研究体育立法的必要性。“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的问题急需解决。

体育立法理论研究:体育法地位思考

在分析了什么是体育法之后,我们再来关注体育法的地位问题。体育法是否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应用性部门法?体育法学是否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这也是至今充满着争议的问题。

作为一个新兴领域,体育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尤其是体育法自身独特的法理较少得到学界的系统性探寻。一方面,体育法实在是一个在实践上发展特别迅速的领域,各种热点事件、热点问题不断涌现,吸引着学者们的关注。另一方面,从事体育法学研究的学者仍然不多,从事体育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更是少。从目前中国的法学组织来看,体育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众多分支学会里面目前仍然是很小众的一个分会。从事体育法研究的学者虽然在近年来增加了许多,但总体数量还不多。正是由于体育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使得学界对体育法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分歧。

然而,体育法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是否需要单独地研究体育立法。如果体育法没有独立地位,那么体育立法就与其他部门立法是完全相同的,就没有系统研究体育立法的必要性。那么,体育法是否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只是这个肯定的答案需要系统的论证。(www.xing528.com)

就体育法的发展而言,从古希腊古罗马,再到当代社会,体育法伴随着体育的发展而发展。Andrew Pittman认为,体育法与体育的历史一样悠久。[6]体育的产生,尤其是具有一定组织性的比赛的出现就意味着竞赛规则与比赛组织规则的出现,这些规则的出现成为体育法的雏形(与之相似的说法是“自有组织的人类社会诞生时起,法律便出现了”[7])。在史料上留下记载的体育法可以追溯到西方体育的起源地——古希腊。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第一届古代奥运会肇始于公元前776年,在古希腊的奥林匹亚圣殿(Sanctuary of Olympia)举行,并制定了详细的规则。相传,古代奥运会规则的创立要归功于赫拉克勒斯(Heracles),制定奥运会规则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所有参与竞赛者的平等机会。这些规则被视为“Olympic Laws”(奥林匹克法),构成了最高层次的法律,被刻在青铜制成的碑上永久地保存着。[8]“奥林匹克法”除了包含“奥林匹克规则”(Olympic Regulations),还包含了每一届奥林匹克赛会组织和发展的管理规定。其次,还包含了一些其他法律条文,比较突出的是一条针对妇女的极为严苛的法律条文:“凡属私自参加和观看奥运会的妇女,均处死刑。”[9]再如,古代奥运会对行贿受贿者剥夺其冠军称号,并处以罚重金用来雕刻宙斯神像。有神像还刻有警句:“奥林匹克的胜利不是可用金钱买来的,而需依靠飞快的两脚和健壮的体魄。”[10]此外,古希腊时期的体育法还包含了具有国际法性质的体育法规范,比如最为著名的就是古代奥运会期间的“Ekecheiria”,即“神圣休战”。这些都标志着西方古代体育法治的开端。

体育运动进入当代的发展后,随着体育所涉及的利益日益复杂化,体育法治开始兴起,体育法得以不断发展,许多国家(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开始有了专门的体育立法。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推动了体育全球化发展,国际层面的体育法也随之出现。“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的问题急需解决。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从以往研究成果来看,形而上学的孤立、割裂地看待体育法的观点,总如阴影笼罩,致使体育法地位问题的解决貌似“持索捕风不可得,将刀斫水永不断”,争鸣日久而一无所得。对于体育立法研究而言,首先就必须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没有真正弄清是否存在一个独特的体育法领域之前就冒然谈体育立法问题则会是空中楼阁般的假想。到目前为止,我国学界关于这一问题虽然达成了一些共识,大部分学者认为体育法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缺乏深入的探讨,体育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理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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