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亚洲而言,日本是较早关注体育立法研究的一个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相关体育立法的研究,这些研究为1961年6月日本颁布《体育振兴法》(スポーツ振興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体育振兴法》颁布后,日本学界围绕《体育振兴法》的研究越来越多。金田智成、川口西田(1961)对《体育振兴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3][4]饭野节夫(1961)对《体育振兴法》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小林一久(1974)则对《体育振兴法》与日本的体育理念进行了分析。滨野吉生(1983)对《体育振兴法》的局限性与有效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要根据日本宪法确定公民体育权。松元忠士(1981)对体育权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日本宪法第13条是公民体育权的依据。关春南(1970)探讨了战后体育政策与日本奥林匹克体制的建立。关春南(2001)分析了《体育振兴法》与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内海和雄(1990)对日本战后的体育行政与法的问题以及日本战后的体育立法进行了梳理。1992年,日本体育法学会就从公民体育权出发提出了制定体育基本法,1998年日本体育法学会发表了《体育基本法纲要》,对日本体育法修改进行了探讨。境田正树(2010)对日本《体育基本法》的立法动向进行了介绍,并提出确立体育权利。斋藤健司(2011)从“体育基本法”立法的视角研究了日本的体育立国战略,认为应该加强对体育权利的保护,保护体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承认体育团体的权利与义务,促进体育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2011年《体育基本法》(スポーツ基本法)颁布后,一些学者开始围绕《体育基本法》展开相关研究。沢田大祐(2011)认为《体育基本法》颁布后应加强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浦川道太郎(2013)认为,虽然《体育基本法》在形式上是1961年法律的修正案,但体育基本法承认了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确定了与体育发展相关的基本理念。
总的来讲,日本是一个十分重视体育立法研究的国家。日本体育立法的研究对“公民体育权利”最为关注,倡导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这也使得日本新颁布的《体育基本法》中确认了“公民体育权利”,这对各国体育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韩国,韩国《国民体育振兴法》()颁布于1962年。Byung Ek Lee(1997)认为,《国民体育振兴法》虽然经历了多次修改,仍然受到韩国学界的批评。Kim Sang-Kyum(2010)认为,《国民体育振兴法》缺少对体育参与者权利的保障,体育政策出自不同部门,需要修改《国民体育振兴法》及韩国体育法体系。Yeun Kee-yong(2013)也同样认为,虽然韩国《国民体育振兴法》到2012年已经多次修改,但是该法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保障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Yeun Kee-yong倡导将《国民体育振兴法》修改为体育基本法。另外,笔者在与相关韩国学者的交流中发现,当前韩国学者关于体育立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韩国应该颁布“体育基本法”的探讨,并与日本学者一样,倡导通过立法确认“公民体育权利”。
马来西亚的体育立法主要有1971年的《国家体育委员会法》、1997年的《体育发展法案》和2011年的《国家体育学院法》。Zaidi Bin Hassim(2013)对马来西亚的体育立法进程进行了梳理,指出马来西亚的法律采用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体育属于文化范畴,由联邦与州共同管辖,体育被划入公共服务之中。Zaidi Bin Hassim认为当前马来西亚体育法缺少对体育职业主体的权利保障,需要创建新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5](www.xing528.com)
Olga Shevchenko(2013)对俄罗斯体育比赛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详细探讨了俄罗斯体育比赛的知识产权问题。遗憾的是,虽然俄罗斯体育立法较为发达,2007年俄罗斯颁布了新的《联邦体育文化与体育法》,俄罗斯联邦体育法的修改频率也很高,但是笔者所找到的直接关于俄罗斯体育立法的研究文献则十分少。
此外,在区域性体育法方面,2005年亚洲体育法学会成立,中国、日本、韩国学者为主要的成员。Kee Young Yeun(2013)提出了“亚洲体育法”的概念,认为应该统一和协调亚洲各国体育立法,建立一个亚洲体育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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