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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国家体育立法研究成果分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洲学者特别是北美洲学者对体育立法的研究较早。由于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所以美国在职业体育领域的立法研究主要是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来展开。此外,美国体操领域队医Larry Nassar的丑闻出现后,对未成年女性运动员立法保护的研究在近年来得到了关注。在南美洲,巴西和阿根廷均有较为完善的体育立法。Nicoletti,Javier对阿根廷的体育立法进行了分析。

美洲国家体育立法研究成果分析

美洲学者特别是北美洲学者对体育立法的研究较早。于善旭教授(2012)整理发现,1929年美国就有学者进行了关于户外休闲体育的立法研究,之后一些关于学校体育、体育娱乐等体育立法问题的研究也开始出现,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州体育立法的研究。[1]

就美国而言,Annie Clement(2012)认为,美国的体育法律主要集中在对侵权、公民权和商事法三个领域的规制,形成了对职业体育、业余体育和国际体育的调整。由于美国的职业体育发达,美国体育立法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经济领域,从研究文献的数量看,研究最多的是关于职业体育的经济法律问题,尤其是职业体育反托拉斯问题。[2]其中还涉及职业体育劳动立法(反托拉斯劳工豁免和运动员工会的立法)、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立法(1961年《体育转播法》的出台)。由于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所以美国在职业体育领域的立法研究主要是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来展开。在业余体育领域,各主体间的关系主要由1978年美国颁布的《美国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USA 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调整,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侵权、公民权等领域。此外,美国体操领域队医Larry Nassar的丑闻出现后,对未成年女性运动员立法保护的研究在近年来得到了关注。美国体操协会的丑闻推动了美国在运动员保护方面的立法。国会通过立法,扩大了非政府组织在防止和应对运动员性虐待方面的义务,并修改了《业余体育法》,要求美国的国家体育管理机构采取更有力的政策来防止运动员被虐待和确保更好地处理虐待指控。《业余体育法》以往仅仅注重增强美国奥委会的能力,使其能够派出高质量的奥运代表队,忽视了运动员个人权益的保护。甚至还有人担心,《业余体育法》实际上有助于阻止美国奥委会和国家体育管理机构有效应对运动员的虐待行为。

就加拿大而言,1943年颁布了《国家身体健康法》(National Physical Fit⁃ness Act)、1961年颁布了《健康与业余体育法》(Fitness and Amateur Sport Act)、2003年《身体活动与体育法》(Physical Activity and Sport Act)。这些法律的立法过程中,议会专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了立法研究。就学术研究而言,Donal Dmacintosh等(1988)对加拿大的体育政策进行了梳理,论述了1943年《国家身体健康法》和1961年《健康与业余体育法》的立法情况,还介绍了加拿大从不重视体育立法到通过体育立法使联邦政府介入体育发展的历史。Joseph De Pencier(1994)探讨了加拿大反兴奋剂法律体制,并提出了反兴奋剂在法律方面的特殊挑战。(www.xing528.com)

在墨西哥,2003年新出台的《体育综合法》取代了2000年的旧法。Noma Guenero(2005)对《体育综合法》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体育综合法》主要是调整墨西哥单项体育联合会、体育理事会和奥委会之间的关系。

在南美洲,巴西和阿根廷均有较为完善的体育立法。Martins Castro(2002,2004)对巴西体育法进行了介绍,认为巴西体育立法对体育的财政、经济和政治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并对《贝利法》(PeléLaw)在足球方面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阿根廷1974年4月2日颁布了《体育促进法》(LEY N°20.655,Ley Del Deporte Promoción de las actividades deportivas en todo el país)。Nicoletti,Javier(2013)对阿根廷的体育立法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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