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体育法的研究起步较早,20世纪上半叶是各国体育立法的一个重要时期,二战后很多国家开始重视体育和体育立法。尤其是苏联在国际竞技体育领域的崛起,使得很多以往对体育采取放任态度的西方国家开始通过体育立法来介入体育的发展,许多国家体育法的颁布使政府介入体育发展具有了合法性。如加拿大政府早年是拒绝干预体育事务的,直到加拿大竞技体育在国际赛场上的成绩大幅下滑,特别是1956年,苏联第一次参加在意大利举办的冬奥会就打败了加拿大引以为傲的冰球队夺得金牌,这一事件在加拿大引起了轩然大波,加上夏季奥运会的成绩下滑让加拿大开始反思自己的体育发展。从此,加拿大政府通过开展体育立法介入到体育的发展,特别是加大了对竞技体育的投入。还有澳大利亚,1975年当选的澳大利亚Fraser Coalition政府对体育不热心。它解散了工党的体育部门,缩减了项目规模,大幅削减了体育经费。在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的糟糕表现导致全国范围内的愤怒和抗议后,澳大利亚政府被迫重新思考其关于体育发展的政策。体育立法直接关系到各国体育的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出台了自己国家的体育法。
各国体育法的立法使得关于体育法的研究也开始增多,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的立法机构,针对体育立法都会组织专家进行专门的前期研究。特别是随着《国际体育教育、体育活动与体育运动宪章》(以下简称《国际体育运动宪章》)等国际体育法文件的诞生,体育法越来越得到学界的重视。国际体育的快速发展和体育职业化的发展,使得体育纠纷与矛盾日益增加,推动着各国和国际体育的法治化进程。一批学者和律师开始从事体育法的研究,大量有关体育法的研究成果开始涌现。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国外关于体育法的研究较多,但多是针对体育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直接关于体育立法的研究则不多。下面我们主要以大洲为地域区分来进行分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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