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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精神损害赔偿风险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学界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从基本否认,到倾向于承认的转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早期,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违约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予赔偿的,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了特别约定。故,精神损害赔偿有违合同性质。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补偿费2000元。

如何降低精神损害赔偿风险

我国学界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从基本否认,到倾向于承认的转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早期,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违约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的理由大致有:第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予赔偿的,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了特别约定。第二,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需要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一方违约以后支付巨大的违约金,另一方在没有支付对价情况下获得巨大的利益,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故,精神损害赔偿有违合同性质。第三,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因人而异,非违约方的精神痛苦违约方难以预测,赔偿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违反可预见的原则,会加大缔约成本,阻碍民事交易。第四,在违约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只要违约与侵权竞合,就可以通过侵权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必要基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104]

近年来,随着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深入,学界开始逐步转变态度。除个别学者总体上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外,[105]多数学者转而持肯定的态度,至少应该部分承认违约精神损害的观点成为主流。比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都不能成立;精神损害赔偿是交由侵权法处理,还是合同法处理,是立法政策问题,是否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要看法律的过去,更应考察社会、经济和伦理的要求;合同不一定是交易,交易有很多种类型,交易的矫正形态,未必要体现等价交换原则;《合同法》第112条肯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不意味着排斥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至于违约方是否预见,与法律是否规定及是否广泛宣传有关,若法律明确进行了规定并进行了广泛宣传,当事人在缔约时就有预见到违约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106]李永军教授认为,如果违约带来的精神损害不足以构成独立的侵权之诉的,应允许通过违约之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7]尹志强教授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并不是先验的、唯一的属于侵权法领域,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108]

在实践中,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即已出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比如,在“艾某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死者近亲属要求返还骨灰未果,主张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该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法官已经肯定了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109]在“马某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官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作激光扫斑美容后,致面部形成麻斑,是被告方美容手术技术不过关造成的,现已经过半年之久,脸部麻斑尚未恢复,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补偿费2000元。[110]在“肖某、刘某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中,法官认为,丢失他人结婚活动的纪念胶卷,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更主要的是造成了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111]在“王某云诉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丢失其送扩的父母生前照片赔偿案”中,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第106条、第117条、第120条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特定物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费8000元。[112](www.xing528.com)

可见,在加强受害人保护的大趋势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一概排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已经逐步让步于一定情况下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梁慧星教授在其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持肯定意见。该建议稿规定:“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请求赔偿,但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可获免责的除外。可获得赔偿的损失除现实的财产损失外,还可包括:(一)非财产损失;(二)合理的将要发生的未来损失。”[113]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如果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人格权遭受侵害,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亦可以在违约责任框架下主张赔偿。[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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