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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意大利: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修改与裁判庭裁决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最终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④意大利最高法院统一裁判庭通过2008年11月11日的第26972、26973、26974、26975号四个判决明确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拒绝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缺乏原则的有效性基础。

德国与意大利: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修改与裁判庭裁决

1.德国

《德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其第253条规定的非财产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得请求以金钱赔偿。而所谓特别规定,实际是指第847条的规定。而第847条在篇章结构上,位于第二编第七章“具体债务关系”第二十五节“侵权行为”中。因此,对于非财产性损害,当事人只能依据该条规定在侵权之诉中予以主张。[95]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保护的加强,理论和实践均认为《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即有学者主张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到了债法改革时期这一主张更是成为学术热点。有学者认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专门约定,并可将其纳入违约金规范调整。德国司法实践中,则通过一般人格权概念,扩大非财产损害的范围,或通过将精神损害,通过商业化处理,认定为物质性损害的方式来突破第253条的限制。但这种处理既不具有确定性,又不具有全面性。

德国最终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修改了原第253条规定,将原条文变成第253条第1款,并在第2款中新增规定:“因侵害身体、健康、自由和性的自我决定而须赔偿损害的,也可以因非财产损害而请求公平的金钱赔偿。”同时,将与该款内容相似的原第847条予以废止。基于这一改变,德国非财产性损害,不再限于侵权之诉中,在合同之诉中亦可以主张。而从操作便捷性来看,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往往对受害人更加有利:首先,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德国民法典》第280条),而在后者受害人往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其次是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加害人必须为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行为负责(《德国民法典》第278条),而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加害人可以尽了必要注意义务为由免责。[96]德国债法改革后新增的2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务关系可以按其内容来说使任何一方负有顾及另一方的权利、法益和利益的义务。”由于债之中新增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债权人人格利益的内容,一旦违约,就可以对相关的非财产性损害主张赔偿。

2.意大利法

《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规定:“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该条规定在法典“不法行为”章节,而在合同相关章节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通常认为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制定之时,这里的“法律特别规定”实际是指《意大利刑法典》第185条,其中规定对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理论上,对于是否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意大利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债的标的的给付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应当与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债权性利益相一致。”可见,法律对于合同债权人的非财产性利益是予以保护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223条对于债务不履行的原则规定也没有将损害限制为财产性损害;承认违约时的精神损害也有利于实现人的精神追求。反对者则认为,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本身始终只具有财产属性,第1174条并没有规定侵害了非财产性利益就应该予以赔偿;从损害赔偿的历史来看,第1223条的损害一向只针对财产损害。

与德国类似,司法在意大利法制进步的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①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司法实践中创造出了属于财产性损害的生物损害的概念,对人的身心健康遭受的损害直接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的规定加以保护。②1986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判决确定,健康权的保护直接规定在《意大利宪法》第32条中,属于人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其保护不受第2059条规定的限制。③2003年,意大利最高法院通过系列判决重新肯定了第2059条才是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过,尽管第2059条存在限制性规定,但宪法保护的人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④意大利最高法院统一裁判庭通过2008年11月11日的第26972、26973、26974、26975号四个判决明确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97]

3.欧洲统一法(www.xing528.com)

在欧洲统一法层面,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是共识,欧盟几个相关的法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1)《欧洲合同法原则》第9.501条规定:“对由对方不履行而造成的且依8.108条未得免责的损害,受害方有权获取损害赔偿。可获取损害赔偿的损害包括:(a)非金钱损害,和(b)合理的将会发生的未来损害。”

(2)《欧洲合同法典》第164条规定:“可赔偿的非财产性损害:由于生理伤害或对包括法人在内的情感伤害或者由于亲属对死者的怀念造成心理或情感上的严重伤害;由于身体受伤害导致的生理痛苦,即使没有带来病理学的、器官的或功能上的变化;对健康造成的伤害和其他情形下相关的条款规定的伤害。间接的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受害人的近亲属。”

(3)《欧盟法原则》第8:402条第4款,《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第三编第3:701条均肯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4.英美法

学界通常认为,英国Addis v.Gramophone案确立了对于违约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规则。[98]在实践中,在下属三类合同中,英国法院仍例外地承认违约精神赔偿:①合同目的是提供安宁和享乐;②合同目的是要摆脱痛苦和麻烦;③违反合同带来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了精神痛苦。[99]《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3条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除非违约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违约行为使严重精神损害成为一种特别可能的结果。

这一原则在近年遭受了越来越多的挑战,此种挑战从Addis v.Gramophone案是否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不予赔偿规则开始。一些观点认为,该案仅为限制不当解雇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威案例,并没有确定什么损害是不可以赔偿的,其不是从损害的结果角度,而是从引起损害的原因角度进行考虑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拒绝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缺乏原则的有效性基础。英国于20世纪70年代产生了许多因违约而承担非财产损害的案例。比如,在“翟维斯诉天鹅旅游公司案”中,被告刊登广告承诺提供浪漫的瑞士式晚会,但原告预定了一个假期后,所享受到的服务却与承诺相去甚远,原告进而提起诉讼。本案上诉法官丹宁勋爵认为,如果缔约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对相对人因此遭受之失望、痛苦、悲伤及沮丧提供赔偿。基于这一理由,法官判令被告承担了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100]在苏格兰判例中,对因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害给予赔偿几乎成了一种规则而非仅仅是例外。苏格兰法律委员会甚至提出立法建议,认为应当明确规定,除了受限于通常之遥远性规则外,由违约行为引起之损失或损害均可获得赔偿,包括任何类型的非财产损失或损害,尤其应包括缔约所意欲获得之满足的丧失以及表现为疼痛、痛苦或精神痛苦等的损害。[101]

美国的判例、立法和学说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跟英国基本相同,即原则上不予承认,但在例外的情况下也给予救济。例如在“卡拉诉音乐公司案”中,原告向被告预订了一支婚礼乐队,原告为此还专门聘请了一名招待、一名摄像师和一名招待者,但被告却爽约没有提供乐队。法官认为,单纯赔偿原告定金损失或者聘请其他乐队的价金不足以充分补偿原告遭受的损失,原告有权获得对其精神的痛苦、不便的赔偿及对招待会价值降低的赔偿。[102]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因违反婚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因违约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因违约造成非违约方不方便并使其遭受精神损害;因某人极不负责或疏忽大意使他人蒙受耻辱或其他精神损害。[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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