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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风险的控制方法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履行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虽长期被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然而事实上,合同能否得到履行对于当事人来说利益重大,合同当事人因违约遭遇精神损害实属正常。这就以一种曲折的方式,在涉人格权损害领域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若从加强受害人保护这一大的总体趋势来说,仅因加害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就排除受害人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权,则可能不尽合理。

精神损害赔偿风险的控制方法

履行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虽长期被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然而事实上,合同能否得到履行对于当事人来说利益重大,合同当事人因违约遭遇精神损害实属正常。尤其是对于特定的合同,如婚礼、葬礼、老人与婴儿的照顾合同、旅游合同等而言,合同一方心灵的享受和忧愁的解脱已经成为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一方违约,对方遭遇精神痛苦是可以预料的。故而,“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根本不足先验地永恒地属于侵权法的问题……在一定的情形下必须给予因违约遭受非财产损害的当事人以赔偿”。[71]

在当代社会,随着对受害人保护理念的加强,对于一定情形的违约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已成各国通例。

在英美法中,对违约精神损害一直遵循“原则—例外”模式。在英国,例外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主要有三类:①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②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烦;③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72]在美国,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合同中包含个人因素,法院可以就精神损害予以赔偿。[73]

大陆法系德国法上精神损害赔偿最初仅限于有限几种法益且只能通过侵权法实现。为了逾越此种限制,德国法院创造性地提出非财产损害商业化理论,认为凡在商业化交易中通过“金钱”支付购得之利益,既具有财产价值,所受损害属于财产损害,[74]从而使通过金钱获得之快乐、安慰、安逸、享受、便利等利益拥有财产性质,进而支持守约方就这类违约造成的损害所主张之金钱赔偿。[75]2002年《德国关于修改损害赔偿法规定的第二法案》将非财产损害从侵权行为法的位置移到债法总则之中,为侵害身体、健康、自由或者性自决创设了一个统一并且是一般性的抚慰金请求权,而不再区分任何责任原因,包括合同责任在内的其他责任同样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76]自此,德国确立了有限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身体、健康、自由或者性自决等一定法益范围内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法律的明确支持。在法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态度的转变则是20世纪初的事情。在1932年赛奴商事法院判决的“女演员广告画姓名字体突出案”“殡仪公司葬礼延迟案”等案件中,法官认可了非财产损害赔偿。[77]《瑞士债务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等均承认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时,受害人可以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78](www.xing528.com)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法释[2001]7号等均没有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从20世纪90年代初即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著名的如“肖某诉旭光彩扩服务部丢失胶卷赔偿纠纷案”。[79]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以一种曲折的方式,在涉人格权损害领域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从我国实践来看,较易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类型主要是旅游合同、旅客运输合同、蕴含精神利益的特殊承揽合同(如丢失结婚纪念照胶卷等)、特殊的保管合同(如骨灰盒丢失)、医疗服务合同、美容服务合同、婚庆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的共性是与精神安宁紧密联系,或者关乎精神享受,合同履行的利益中精神利益的占比很大。比如,在骨灰盒保管合同中,骨灰盒本身的价值不值一提,而骨灰所寄托的精神利益则无比巨大。在以金钱或者货物为标的的一般财产合同中,相较于财产利益,精神利益占比小,虽然财产的丧失会导致当事人精神痛苦,但此种精神痛苦即便不予考虑亦无伤大雅,毕竟,精神痛苦的本源在于相对人违约,只要其合同上的主张得到支持,则病源自除,痛苦亦当自行消除。故而,前述一定情形,应是蕴含的精神利益占比较大,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类型。

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是蕴含较大精神利益的合同类型,违约所致的精神痛苦也并非当然应予赔偿。有些合同违约同时构成加害给付,即便合同法上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还可以循由侵权责任获得救济,而由侵权责任予以救济不存在违反可预见性规则的问题。鉴于此,我国有学者提出,对于精神享受等目的性合同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加害给付中的精神损害,则应区分情况,若加害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则不能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80]笔者认为确有道理。但若从加强受害人保护这一大的总体趋势来说,仅因加害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就排除受害人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权,则可能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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