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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法的缺陷及风险控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制于法定情形,虽有效防止了损害赔偿滥疡,但随之而来的受害人保护不周延问题亦不能忽视。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应对法官滥用裁判权的有效办法之一,应是规范引领。

精神损害赔偿法的缺陷及风险控制

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制于法定情形,虽有效防止了损害赔偿滥疡,但随之而来的受害人保护不周延问题亦不能忽视。为此,需采取专门的应对措施。

1.采用有限列举与概括兜底的立法例

成文法由于其普遍适用的特征,具有与生俱来的僵硬性。正是由于其僵硬性,法律往往陷入非此即彼的泥潭,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而适时改变。成文法克服僵硬性的首要办法是提高立法技术。一种好的立法技术,可以做到既规则明确,又足够包容。法规范并非任何时候都是越明确越好,在认识不清或不宜非此即彼的场合,适度模糊反而可以起到有效规制的作用。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便是如此。过于明确而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很容易陷入非此即彼的泥潭,相反,采取适当模糊策略,使用相对不确定的语言,为能动司法留下一定的空间,在保持刚性约束情况下充分发挥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作用,才能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柔韧性和弹性。故而,克服成文法僵硬性的最好办法,就是采取有限列举与概括兜底的立法方式,将确定或者大概率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形进行明确列举,而将难以确定的情形交由法官根据个案酌定。这样,既能保持法规范的明确性,又不至于一棒子打死,将未进入法定列明事项的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外。(www.xing528.com)

2.确立规范引领与自由裁量结合的法政策

在将法定事由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交由法官酌定的情况下,能动司法对于个案判断的后果影响至远。此时,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随之而来。对此,成文法已有多种成熟的做法。比如,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实现对法官判案的指导和约束。笔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固然对裁量权滥用可以起到一定限制和约束作用,但明显不够。精神作为主观世界的元素,精神损害的有无与多少,全系于他人的主观判断,故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起到的作用较为有限。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应对法官滥用裁判权的有效办法之一,应是规范引领。即通过明确的规范,规定个案裁量需要考虑的因素和赔偿数额的酌定方法,使精神损害的判断适度客观化,增强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除此之外,还应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使法官的裁量行为遵循一定的先例,尽可能同案同判,不循先例的判决则需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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