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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控制风险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对于侵害绝对权的行为人施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既不存在虚伪诉讼之虞,亦不存在妨碍行为自由的问题。故而,基于精神损害赔偿泛滥的担心而将其收窄至绝对权损害殊属正当。问题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单纯精神利益损害并不鲜见。同样是精神损害,在绝对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在没有绝对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却不可以主张赔偿,受害人之间明显形成不公。

在绝对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由于权利遭受侵害之事实,就通常而言,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是可以预见的,出现受害人以虚伪损害主张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可能性不高。同时,对于行为人来说,由于权利外观之存在,行为人注意到绝对权并予以尊重本就是其义务。可见,对于侵害绝对权的行为人施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既不存在虚伪诉讼之虞,亦不存在妨碍行为自由的问题。故而,基于精神损害赔偿泛滥的担心而将其收窄至绝对权损害殊属正当。

问题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单纯精神利益损害并不鲜见。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概念。精神之于人类,犹如河水之于河流。因此,精神利益是时刻伴随自然人的一种法益,只要自然人存在,其精神利益必定存在。权利只不过是精神利益托身或表征的特定形式,即便失去权利这一形式,精神利益照样存在。精神利益既可以独立存在,亦可以融合于具体权利之中。当其融合于具体权利之中时,精神利益就丧失其独立性而成为权利的内涵与组成部分;当其非融于具体权利之时,其就可能成为一种值得法律重视的单独法益。[55]故而,即使民事权利没有遭受侵害,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仍可能单独遭受侵害。(https://www.xing528.com)

在民事权益谱系中,民事权利处于核心地位。民事主体所关注的重要事项往往通过民事权利予以确认。通常而言,在权益位阶中,未能纳入权利范畴的法益重要性不如已纳入民事权利之法益。故而,在民事权利未受侵害的情况下,即便精神利益遭遇损害,对受害人之法益不予补偿亦不会造成特别多的不公平。但问题在于,法益是否纳入权利保护存在多种原因,既可能是政策选择的结果,也可能是法律漏洞,或者立法僵硬暂时来不及对新生法益予以回应的原因,而并非都是基于重要性考量下的理性选择。换言之,无论民事权利是否遭受损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完全可能是一样的。因噎废食地禁止对权利没有遭受侵害的单纯精神利益损害进行赔偿,最大的弊端是:在单纯精神利益损害的情况下,尽管受害人遭遇精神损害,法律却不能提供基本的救济。同样是精神损害,在绝对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在没有绝对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却不可以主张赔偿,受害人之间明显形成不公。责任是法律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结果,如果说在单纯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中,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意味着不公,则行为人一概不承担责任是对受害者的极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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