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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风险控制论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其不同于财产损害,只能以单一直接损害的形态存在于受害人。换言之,所谓间接损害,是指由侵害行为直接所致损害产生的损害。法院最终以受害人身体未受撞击,损失过于遥远为由驳回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因为原告妻子系目睹侵害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其损害仍属侵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应归入直接损害。故对于间接损害,即反射损害原则上不予赔偿是各方共识。

限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风险控制论

关于精神损害之中是否存在间接损害,学界存在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其不同于财产损害,只能以单一直接损害的形态存在于受害人。[27]因而,精神损害并无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之分。此处的所谓直接损害,其实是指损害与侵害人的不法行为之关系。若损害系由侵害行为引起,则其属直接损害;若损害只是侵害行为所致损害的次级损害,则该损害为间接损害。换言之,所谓间接损害,是指由侵害行为直接所致损害产生的损害。此类损害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第三人反射损害,或称之为“休克损害”“震惊损害”,即因亲历、目睹他人之损害而遭遇严重精神打击。包括侵权致人死亡时,与死者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因其死亡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另一种则是企业损害,即在对法人的损害波及其成员时,其成员能否就自身的损害请求赔偿。[28]

在英美法上,最早的第三人损害的案例发生在英国。1886年5月的一个晚上,原告与其妻子驾驶四轮马车回家经过一个铁路道口时,遭遇迎面而来的火车。原告虽拼命将马车赶出道口,但其妻子却因惊吓过度而遭受严重的精神打击。法院最终以受害人身体未受撞击,损失过于遥远为由驳回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29]严格来说,这个案件虽属第三人精神损害的案件,但还不属于间接损害的案件。因为原告妻子系目睹侵害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其损害仍属侵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应归入直接损害。而在日本东京地判于2010年1月27日审理的一个案件中,被殴打受伤住院的直接受害人之妻因目睹直接受害人昏迷的状态而遭受精神痛苦,即属于间接损害。[30]在我国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审理的“林某暖诉张某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目睹其子遭受侵害之惨状后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亦属于间接损害。[31](www.xing528.com)

在侵害行为并不针对受害人,受害人人格权利没有遭受直接侵害的情况下,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就成为一个问题。“在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所遭受的身体上的损害至少可以说明原告的精神损害不是虚假的,因而身体上的损害可能伴有精神上的痛苦也在常理之中。”[32]而在反射损害中,第三人是否真的遭受精神损害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问题,稍不小心就陷入虚伪诉讼的泥潭。就因果关系而言,由于侵害行为并非针对被害人,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若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关联当事人可能面临利益失衡危险。故对于间接损害,即反射损害原则上不予赔偿是各方共识。“第三人损害之赔偿,应持否定态度为妥,仅在例外之情形,始予肯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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