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司法专横风险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权力滥用

司法专横风险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权力滥用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有权力便存在权力滥用之可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权力过大似乎是一个无解的难题。基于系争各方利益的对立性,防止诱发司法腐败可以说是诉讼领域共同面对的难题,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尤其明显。

司法专横风险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权力滥用

正是由于精神损害千差万别的个体差异性与高度的主观性,导致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方式确定精神损害。因而也不可能统一制定详细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而只能更多地交由法官依据个案进行自由裁量。无论中外,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上,法官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院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59]在民事主体的精神是否构成损害,构成多大程度上的损害等全由法官酌定的情况下,案件的处理结果几乎全系于法官自由裁量,案件处理结果不可避免地与法官的个人意志产生很大关联。何况,法官都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法官的个人情感价值观各不相同, “即使在法律条文的拘束较强的场合,法律家也不可能像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原汁原味……判决会沾染主观色彩”。[60]“法院判决就会常常取决于法官在政治上的保守倾向,抑或自由倾向,抑或激进倾向,取决于他在立法方面是信仰传统还是信仰改革,取决于他是资方的朋友还是劳方的朋友,取决于他是倾向于强政府还是倾向于弱政府,亦取决于他所具有的主观信念。”[61]这一方面加重了案件判决结果的难以预测性,不利于发挥对于行为的指引作用,同时,亦为法官滥用权力打开了方便之门。有权力便存在权力滥用之可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权力过大似乎是一个无解的难题。如果法官能够秉持法律信仰秉公处理,自然能够很好地发挥法官通过个案引导民事活动、宣传法律价值的作用,但当法官放纵自己的观点甚至被私利支配处理案件时,则可能产生完全相反的效果。权力很容易成为腐蚀的对象,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客观上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如果不能采取相应的防范举措,则法官滥用权力可以预见,在巨大的利益对立之中法官存在被拉拢腐蚀而利用自由裁量权追逐利益的风险。基于系争各方利益的对立性,防止诱发司法腐败可以说是诉讼领域共同面对的难题,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尤其明显。

【注释】

[1]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中的抚慰金制度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2期。

[2]John G Fleming,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orts,2nd Edition,1985,p.6.

[3]参见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4]杨立新、薛东方、穆沁编著:《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5]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7页。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页。

[7]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页。

[8]参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评算方法》课题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评算方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3页。

[9]参见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10]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

[11]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

[12]参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评算方法》课题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评算方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3页。

[13]参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评算方法》课题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评算方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14]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9~500页。

[15]郭卫华等:《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16]陈现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

[17]杨立新、薛东方、穆沁编著:《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8]相关观点参见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38页。

[19]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14~718页。

[20]张新宝主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16~417页。

[21][德]埃尔温·多伊奇、汉斯-于尔根·阿伦斯:《德国侵权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痛苦抚慰金》,叶名怡、温大军译,刘志阳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4页。

[22]参见[日]四宫和夫:《不法行为》,青林书院1987年版,第268页。

[23]参见董惠江、严城:“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4]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25]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

[26]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27]参见杨栋:“外国法院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

[2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253页。

[29]项先权:“论我国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载《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30]参见董惠江、严城:“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www.xing528.com)

[31]参见高凌云:“我国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中的补偿性救济比较——兼论人身伤亡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量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3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

[33]参见屈茂辉、王中:“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功能探析——基于医疗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证研究”,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34]参见[德]埃尔温·多伊奇,汉斯-于尔根·阿伦斯:《德国侵权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痛苦抚慰金》 (第5版),叶名怡、温大军译,刘志阳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5页。

[35]参见刘春梅:《人身伤害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页。

[36]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20页。

[37]参见[美]古奥乔·瑞斯塔:“人格利益的商品化——比较法的考察”,载2010年国际民法论坛论文集《人格权法律保护——历史基础、现代发展和挑战》,第135页。

[38]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339页。

[39]参见邓瑞平:“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40]参见姚辉主编:《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09页。

[41]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7页。

[42]参见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化评定与法官自由裁量”,载《东南学术》2000年第3期。

[43]参见刘春梅:《人身伤害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44][苏]B.II.格里巴诺夫、C.M.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 (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501页。

[45]参见胡卫萍、肖海:“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载《求索》2007年第12期。

[46]参见胡卫萍、肖海:“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载《求索》2007年第12期。

[47]参见罗丽:“日本的抚慰金赔偿制度”,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1期。

[48]参见叶金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框架”,载《法学家》2011年第5期

[49]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页。

[50]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51]See per Spartan Steel&Alloys Ltd v.Marrtin&Co.(Contractor)Ltd(1973)QB 27.

[52]陆平辉:“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5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5页。

[5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55]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56]杨彪:“禀赋效应、诉讼要价与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地方司法统计数据的认知心理学分析”,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

[57]杨彪:“禀赋效应、诉讼要价与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地方司法统计数据的认知心理学分析”,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

[58]范晓玲、王元勋:“过失所致之纯粹经济上损失(下)——从律师会计师责任谈起”,载《法学新论》1997年第8期。

[59][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6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3页。

[6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1~462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