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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风险控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时,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什么是“财产损害”,我国学者历来有不同的解读。财产损害和侵害财产权,两者是交叉的关系。第二种观点揭示了财产损害的本质是经济上的损失,无论侵害财产还是人身均可能造成财产损害,较具合理性。财产损害赔偿以填补被侵权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为目的,损失的范围决定了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风险控制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时,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什么是“财产损害”,我国学者历来有不同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受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83]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84]

第一种观点将财产损害等同于侵害财产权,明显不具合理性。 “财产损害”对应“非财产损害”,侧重强调行为造成之损害结果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侵害财产权”则对应“侵害非财产权”,侧重强调行为侵害之对象是否为财产权。财产损害和侵害财产权,两者是交叉的关系。即,侵害财产权既可产生财产损害也可产生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可因侵害财产权引起,也可因侵害非财产权引起。例如,当侵害具有特殊价值意义的物品时,此时其侵害的对象属于财产权,但其结果既有财产损害又有非财产损害。第二种观点揭示了财产损害的本质是经济上的损失,无论侵害财产还是人身均可能造成财产损害,较具合理性。本书采此说。(www.xing528.com)

财产损害作为经济上的损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对财产权益本身造成的损失;因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身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因侵害肖像权等精神性人身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所谓财产上损害,系指损害具有财产上之价值,可以金钱加以计算者而言。财产上损害之发生,多由个别财产法益(物、无体财产)之毁损灭失,或其使用收益被剥夺;但亦有由于债务不履行,人格或身份法益遭受侵害而生之。例如,债务人未能如期交货,致债权人工厂生产停顿、遭受损失;甲拐诱未成年子女乙离家出走,父母为寻子女所支出之费用,均属财产上之损害。”[85]也就是说,无论是侵害财产权或人身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都可能产生财产损害。至于财产损害的具体形式,不仅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财产损害,即财产价值的直接减少;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财产损害,即财产价值在本应当增加的情况下没有增加。

无论何种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财产损害赔偿都只是用来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失。[86]财产损害赔偿遵循“完全赔偿原则”。侵权人须就被侵权人遭受的全部经济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以填补被侵权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为目的,损失的范围决定了赔偿的范围。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赔偿金的数额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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