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可以从实然与应然两个层次进行探讨。作为实然概念的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的实际规定为基础,作为应然概念的精神损害赔偿则需从法律合理性去分析,不受实然法的桎梏。鉴于应然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本章仅从实然法角度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界定。但本书后文将视情况在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交替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益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时,得以请求对该损害赔偿以金钱上相当之金额的救济手段。通过对此概念的解析,可以得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侵害进行救济的方式。固然,精神上的痛苦除了可能因人身伤害引起之外,还可能因财产损害等其他原因引起。比如,一方严重违约使非违约方备受煎熬,一方毁损他人心爱之物导致受害人产生精神痛苦等。但在现行法律中,单纯财产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对自然人的金钱救济名为赔偿,实为抚慰,且对加害人有一定的制裁、教育功能。因此,该类赔偿不像财产损害赔偿那样可以转让,其具有人身专属性。精神损害赔偿只能由受害人享有,一般不得转让。(www.xing528.com)
(3)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人身权益侵害的救济措施。第一,法人尽管具有精神利益,但其精神利益具有财产性。为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泛化,对于法人精神利益的损害一般在财产责任中解决。第二,侵权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也可能使人遭受精神损害。比如,在某些违约情形下,受害人也会遭受精神损害。例如,某甲因某乙的严重违约而未能获得钟爱已久的名画,连续一周食欲不振,精神恍惚,即使对其进行违约赔偿其精神损害也得不到救济。某些国家的立法如法国、奥地利均认可违约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0]但我国目前只限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本书将在后文作专章讨论。
(4)精神损害赔偿虽是一种赔偿责任,但其功能具有多重性,不仅仅具有补偿功能。精神损害赔偿在抚慰受害人之外,兼具制裁和教育加害人的功能。自然人因人身权利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容易被认定,很多时候,所谓精神痛苦只是基于侵害行为性质的一种推定性后果,受害人并不一定真的遭受精神痛苦。即便遭受精神痛苦,多数都能自愈,通过赔偿填补损害实无必要。此时,对精神痛苦的赔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赔偿,实质上是一种抚慰,同时也具有对加害人施加制裁和教育的作用。可见,赔偿额度的大小和加害人主观过错程度具有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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