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某所受的人身损害是两名小偷殴打所致,两名小偷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和乘务员不积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行为,客观上助长了两名小偷故意伤害原告。李某的受伤害与司机和乘务员的违约责任亦有关联。为了宏扬社会风尚,维护社会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第293条、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司机和乘务员应承担责任。
【问题】李某花三元钱在乘坐某股份制企业的公共汽车的过程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破李某的裤袋欲偷窃,李某发现后发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司机和乘务人员也未出声制止或采取行动报警等积极行动。致使李某被殴打。请问:乘车时被窃贼所伤,司机和乘务员却无动于衷,请问公交司乘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解答】李某乘坐某股份制的公共汽车,并交付了3元车票款,双方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对该合同双方应严格信守履行。某股份制企业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在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予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如迅速报警或救助等)。但李某在乘坐的公共汽车时遭受两名小偷的殴打,而其司乘人员发现后未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其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使李某的身体受到伤害,某股份制企业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所受的人身损害是两名小偷殴打所致,两名小偷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和乘务员不积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行为,客观上助长了两名小偷故意伤害原告。李某的受伤害与司机和乘务员的违约责任亦有关联。鉴于司机和乘务员在客运途中对发生的暴力事件是求助责任。故司机和乘务员应依其过错程度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成。为了宏扬社会风尚,维护社会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第293条、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司机和乘务员应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93、301、3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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