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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物登记未办理,抵押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某在得到房款半年后因涉嫌诈骗潜逃,杨女士获悉后,以该房屋已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并将李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以房屋抵押的,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条款),并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当事人杨女士与李某订立了抵押借款协议,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房屋抵押物登记未办理,抵押合同有效吗?

【问题】李某做批发服装生意时,因资金短缺,便以自有的价值27万元的住房作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5万元,当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李某3年后归还借款本息,到期若不能归还,就将李某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偿还。李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但杨女士却没有按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谁知事隔1年之后,周某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后又将房屋卖给了刘某,并同刘某及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当时刘某也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李某在得到房款半年后因涉嫌诈骗潜逃,杨女士获悉后,以该房屋已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并将李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请问:以房屋为抵押物并交付了房屋产权证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士地使用权抵押的,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以房屋抵押的,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条款),并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当事人杨女士与李某订立了抵押借款协议,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借款合同有效,但抵押合同无效。所以,杨女士可以向借款人李某主张还款,但不能让房屋的买受人即新的所有权人刘某退房。(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第41条、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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