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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借款人的债务人追款?-公民维权法律手册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5月8日,肖某向信用社贷款15万元,约定4个月还款。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能否向借款人的债务人追款?-公民维权法律手册

【问题】2001年5月8日,肖某向信用社贷款15万元,约定4个月还款。但是6个月后,肖某并没有及时还款,信用社多次催还,可肖某就是无款可付。此时,信用社得知某屠宰场尚欠肖某20万元,肖某却一直没有积极催要欠款。请问:在本案中,信用社是否要可以要求不是借款人的屠宰场支付肖某的借款呢?

【解答】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保全制度包括了债权人的撤销权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www.xing528.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信用社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来行使代位权是正确的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20、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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