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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需归还丈夫生前借款?查询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就在购货途中,赵某遇车祸身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案中,赵某的9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丈夫赵某死亡后,妻子许某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妻子是否需归还丈夫生前借款?查询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问题】赵某作为一位个体经营者,长年从事个体经营,家境也十分富裕。有一次,赵某因手头流动资金不足,便向曾某借款9万元去采购货物。但就在购货途中,赵某遇车祸身亡。请问:在本案中,曾某能否向赵妻讨要债款?

【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更加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ww.xing528.com)

本案中,赵某的9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丈夫赵某死亡后,妻子许某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9条;《民通意见》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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