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陈某在一个五金批发市场从事批发生意,生意红红火火,因此时常借钱给需要帮助的朋友。但是,他只借给守信的人。素有赖债名声的徐某每次向陈某借款都无功而返。一日,徐某纠集黑老大泰某找到陈某,要求借款20万元,迫于淫威,陈某只好把钱借给了徐某。请问:他们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也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进行区别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www.xing528.com)
本案当事人陈某是在徐某胁迫下与其订立借贷合同,形成借贷关系。因为不涉及侵害国家利益,所以该借贷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善意相对人陈某享有撤销权,他们的借贷关系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54、55、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3、4条;《民法通则》第68、69、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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