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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受损索赔指南:医院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设备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若因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缺陷造成患者伤害,因这时医院一方是医疗器械的使用者,而不是销售者,病人及其亲属自然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请求赔偿。

患者受损索赔指南:医院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设备

【问题】2001年12月份,孙某因患心脏病在某医院就诊,诊断后,医院建议给其实施心脏搭桥手术,术后没多久,孙某就出现了不良反应,不得已又进行第二次手术。后来经过鉴定认定是由于第一次用的医疗辅助材料不合格所致。请问:医院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设备致使患者受损,患者应向谁索赔?

【解答】《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医院一方在给病人实施手术时,肯定要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设备。医院一方要将药品等加价卖给病人,可以看作是药品的销售者,患者就是药品的使用者(消费者)。若因药品对患者造成损害,患者自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向医院请求赔偿。若因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缺陷造成患者伤害,因这时医院一方是医疗器械的使用者,而不是销售者,病人及其亲属自然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请求赔偿。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及亲属可以依据这一条向医院索赔。(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消费权益保护法》第30条;《产品质量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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