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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路段没有及时整改,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管已经对危险路段发出了整改通知,但没有履行其在公路管理部门对该路段进行整改前加强管理,采取限速、限时、分流等措施。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其整改危险路段和设置必要、有效的安全设施的职责。两个部门的不作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危险路段没有及时整改,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问题】某国道有一处急拐弯,由于拐弯幅度较大,司机的视距严重受限,在该拐弯处经常发生交通事故。2001年,在交通事故易发地段的调查、整改中,某县交警部门将该路段列为危险路段并报告了公路管理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管理部门以没有资金为由,一直未对该路段进行整改。交警部门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也未对该路段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管理措施。2002年7月的一天,韩某驾车经过此路段,但是由于道路的原因,发生了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于是,韩某的家属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赔偿。请问:危险路段没有及时整改,发生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3项明文规定,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上的事故多发地段进行一次勘察,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极易引起事故的危路、险桥、急弯、陡坡等,要商同公路建设部门尽快采取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1990年5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讨会纪要》中指出,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加强管理,如限速、限时、分流。《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这些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部门对危险路段都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

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管已经对危险路段发出了整改通知,但没有履行其在公路管理部门对该路段进行整改前加强管理,采取限速、限时、分流等措施。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其整改危险路段和设置必要、有效的安全设施的职责。两个部门的不作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3项;《关于迅速采取措施,严防发生大客车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讨会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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