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01年4月,张某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开了正式发票。但是不到三个月,彩电的图象开始模糊不清,且夹有严重的噪音,张某遂去找卖电视机的商场交涉,去后才发现,原来那家大型家电商场已经不存在了,分立为两家不同的家电商店,而且每家商场的负责人均对张某的“三包”请求予以拒绝,理由是原来的家电商场已经不存在。请问:张某此时应当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请求?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亦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也就是说,企业分立后,原来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均有分立后的企业享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在本案中,分立后的各家商场如果拒不承担张某购买的电视机的“三包”责任,张某可以将这些分立后成立的各家商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法采取其他救济措施。(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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