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二)其他规定
1.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征税问题。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如图5-7所示)。
图5-7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www.xing528.com)
(4)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处理规定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同。
3.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提示 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案例5-13】 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19年9月取得如下所得:
①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张先生已持有该股票5个月,然后该股票于2019年9月转让,张先生实际持股时间为6个月。
②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
③兑现8月10日到期的1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
①从A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由于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应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000×50%×20%=1600(元)。
②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应全额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000×20%=1400(元)。
③取得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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