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值范畴的科学规定,迄今尚无统一的表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说法:
(1)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
(2)价值是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的客观趋势,亦即客体对主体的特殊效用关系。
(3)价值是表示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的或消极的意义。
(4)价值是客体自身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主体需要对客体自身属性的肯定关系。
(5)价值是主体的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觉地、有意识地赋予客体的属性,它反映了主体对客体的态度。
(6)价值是自然物及其运动形式和历史产物对人类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有确定意义的客观属性。
审视价值范畴的种种界说和表述,不难看出,它们是从各自不同的思路出发来对价值范畴作出规定的:第一,是从客体对主体的功利意义出发来规定价值;第二,从价值的正负面或正面来规定价值;第三,把价值看做是主体赋邓客体的属性,或客体固有的属性。这种种思路对价值所作的规定,既有合理的地方,也有偏颇之外。其合理之处是:都视价值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满足关系的关系性范畴,而不认为是实体性的范畴。但是,这些思路与规定也有明显的不足:①有的界说仅把价值看做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效用关系”,突出了客体的功利意义,这有可能忽视非功利性的价值,如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②有的研究者把价值看做是“积极的或消极的意义”、“利害关系”,而有的认为是“肯定关系”、“积极的意义”。显然,前者从价值的正负两方面来界说价值,而后者从正价值的意义上来把握价值,这都是对价值理解的片面化;③把价值看做主体赋予客体的属性或客体固有的属性,是主体的一种态度,即它只看到了价值的主体性,忽视了价值的客体性,且难以同那种认为价值是主观因素和心理感受的产物的价值论划清界线。同样,若把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属性,那就意味着在人生产生以前就存在价值了;④研究者大都从静态的角度界说价值,把价值仅看做是对既成价值关系的反映,其实,价值关系不是静态的,而是有一个生成的过程,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还须从动态角度对价值进行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价值的最基本、最一般的涵义,是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肯定或否定关系,是客体的本体属性价值化过程及其结果。
从静态上分析,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肯定工否定关系,这一规定对价值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这一具体的规定告诉我们:(www.xing528.com)
第一,哲学的价值范畴是对主客体价值关系的概括。我们用“主体和客体”工替“人和物”,来规定和理解价值范畴,就可以使价值和价值关系所包含的实际内容不再局限于人和物之间,而带有极大的普遍性。这样,价值不是一个特殊范畴,而是一个普遍性范畴,它在外延上可以包括从物的效用、对人的利害关系到伦理规范到艺术审美在内的价值现象。
第二,价值是对客体之间全面价值关系的反映。既然价值是建立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基础上,那么产生价值关系就具有必然性,只要客体同主体发生联系和作用,就必然会形成价值关系。因为只要客体同主体发生关系时,就必定意味着它对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起有益的作用或有害的作用,满足主体这样或那样的需要,因而对主体有这样或那样的价值,如正的或负的价值、自为的或自在的价值等。价值范畴正是对这种全面价值关系的反映。
从动态角度分析,价值是客体的本性属性价值化过程及其结果,即是对价值属性生成过程的概括。
我们知道:“每一种这样的物都是许多属性的部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这就是说,事物的性质、现状是由事物的许多属性来体现的;事物的变化也是由许多属性的变化汇合而成的。因此,人们往往通过认识这些属性及其变化去把握事物的性质、现状和变化。然而“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2页),这些由事物本身因有但通过与他物的关系表现出来的属性,我们称之为“本性属性”。
然而,物不但和虽的物发生一定的关系,体现出它自身固有的属性,物同时也和人发生关系。人不同于物,人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人同其他物一样,也是一种感性的、物质性的存在物;另一方面,人又不同于其他事物,人同物构成主体一客体的对立统一的结构。人是认识和实践的主体,物则是被认识和被实践的客体的基干部分。
由于人的两重性,当物(客体(同人(主体)发生关系时,物及其本体属性就纳入了人的需要和利益的天平上,受到鉴定和衡量,这就进入了一个价值化过程。本体属性价值化的结果,就使本体属性派生出一种新的属性。这种新的属性表现着客体对主体是有利还是有害的实际效用,可以把这种新的属性称之为价值属性。哲学上的价值范畴,就是对本体属性价值化及其结果——价值属性的概括。
从本质上讲,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而不是这体范畴。价值既不存在于单独的客体中,它不是事物的本体属性,也不存在于单纯的主体之中。从客体方面来看,客体及其本体属性虽然是价值的载体,但它本身并不就是价值,不跟主体的特定需要发生关系,某物便无所谓“价值”。从主体方面看,可以说价值起因于主体的需要,但主体的需要本身并不就是价值,它是引起追求这需要的主体欲望的根源,它的满足要超出主体,由主体之外的客体来提供。可见,价值的产生是主体需要的对象化。
总而言之,单纯的客体本体属性或单纯的主体需要都不能构成价值,只有二者的联系,才构成主体和客体的价值关系,才形成价值。作为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相统一的价值,既是客体属性的人化、主体化,又是主体需要的对象化、客体化。价值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是主体需要与事物本性属性的统一。这就是价值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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