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技术革命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互联网包含了关联、网络、渠道、交互等多重含义,互联网用户是其参与的主体。技术能否直接的为人们所服务只是互联网内涵的一方面,技术革命对社会带来的更深层次影响则主要体现在其思想与契约之上。在互联网和金融结合的过程中,不仅是传统金融的转型升级,更多的是形成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因此,互联网金融并非为人们所理解的将互联网技术跟传统金融进行融合,更重要的是将互联网观念融入到金融业中,打破传统金融中介、消除信息不对称、减少交易成本,形成更加高效便捷的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带来广阔且更为灵活的市场选择,与一般均衡原理中论述的无中介情况相似,并且能够实现同传统间接金融以及直接金融相类似的资源利用率,从而更好的服务和发展实体经济。将互联网技术变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金融运营模式同传统金融运营模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专业和分工程度被人们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先进的科学及信息技术。消费者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多种金融业务与交易活动,使风险定价与期限匹配等有关复杂性交易简化,在操作上十分便利,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为传统金融无暇顾及的市场提供相关的服务,同时还能够给金融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在越来越多的客户涌入金融市场购买相关的金融产品时,无疑会造成集群效应,从而达成买卖双方共赢的局面,这就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长尾效应,而其引发的低成本差异性同时也表明市场参与主体更加平民化,使金融具有普惠性的深刻意蕴。由此可知,互联网金融是一类更为普惠的交易平台,它的服务对象是更大规模的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互联网金融改变经济社会、生活方式以及金融模式的同时,也因其野蛮生长及不合规的发展产生了各类风险,并引起业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指标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其金融的核心功能是没有变化的,仍然是进行资源配置并服务于实体经济。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存在的风险一致。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以及互联网精神的开放、共享、平等、自由等金融创新的特征,使互联网金融存在特有风险。
1.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当前互联网金融立法不完善,存在滞后性或者模糊性特征,并由此引发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该法律政策风险主要因为国家尚未出台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引发的交易主体或者相关机构出现经济损失的潜在可能。目前有以下几部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隐私保护法以及财务披露制度等。近几年,在不同的时期,我国颁布了新的法律,但多数都是对传统金融在网上业务运营而制定的,比如《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电子签名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并不能满足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我国仍未出台与交易主体、市场准入、资金监管、权利义务、业务范围、信息保护、合同合约、处理网络纠纷诉讼、认定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增加了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非法盈利的可能性,进而对金融发展的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他人的利益。
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主要含义为交易主体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在合约到期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而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可能性。之所以会出现该类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当前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中进行交易时,尚未同央行所建立的征信系统对接、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未能交换信息,因此,相关机构不太可能借助其他力量准确评价交易双方的信用情况,一般而言,只能借助自身现有的审核技术分析交易主体的状况。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评价也是极为有限的,这无疑会增加该领域的信用风险。
3.市场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市场价格诸如汇率、利率、商品或股票价格发生变动,造成金融资产减值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是由于变化的利率产生的。各类交易平台中的基础金融变量的市场价格变动影响着P2P、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以及互联网保险这些互联网金融业态。例如,如果传统金融市场中可以获取较低利率的贷款,则会导致大量的借款人提前还款。市场是否成熟与其所面临的风险密切相关,市场越成熟,则所面临的风险越小。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起步阶段,其市场发展空间较大,因此,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也更大。
4.营运风险
互联网金融营运风险是因其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者相关程序出现问题从而引发相关损失的潜在可能性,这些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是否会出现该类风险主要取决于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员工的道德风险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类风险,主要原因包括操作流程失误、内部控制出现问题、相关主体未能深入研究具体的操作规范而出现不当操作,内部员工出现违规操作、交易系统存在明显的缺陷等。由于互联网存在便捷、快速等特点,交易中的一个十分微小的失误都可能会引发并传导较大的风险,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给整个领域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5.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含义主要是指在确定的时间点上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提供大量的现金满足客户提现的需求,在流动性供给层面出现一定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之所以会出现流动性风险,主要原因包括不完善的储备金制度、挪用大量资金、期限错配或者由于技术原因使得现有的支付系统不能够正常运转。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市场拆借的权利及功能,也没有作为“最后借款人”的央行的紧急支持,此外,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极快,存在瞬时性特征,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体撤资,则几乎不可能提供即时的流动性,进而产生解决难度极大的支付危机。
6.技术风险
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更加依赖网络信息技术。因此,技术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及缺陷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及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技术安全风险。该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威胁,具有明显开放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存在诸如不完善的密钥管理、缺陷明显的加密技术、兼容性较差的平台客户端和技术系统、安全性不足的TCP/IP协议等问题,则会造成传输障碍、病毒入侵或者大量的黑客进行攻击、泄露客户信息等风险。其二,技术支持风险。是指当前的技术体系结构难以支撑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应的业务目标或结构,产生的风险。因此,先进的技术能够从供需两个层面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产品以及服务创新奠定基础,并促进其能够广泛应用以及推广。先进的技术需要大量的科研投入,但是目前绝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受自身技术条件所限,同时为了节约成本,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解决内部问题,或者直接将技术外包。如果外部技术支持无法支撑内部需求、不再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现数据泄露等情况,将出现巨大的技术风险,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7.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因为自身制度不完善、体制不健全而忽略了客户信息的“传输、使用、存储、销毁”这些具体环节,未能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安全保护,造成客户信息被盗用、泄漏、篡改以及滥用等,使客户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其具体包括:一是应急管理风险,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较好且完备的应急管理计划和灾备系统,业务连续性较差,一旦发生电力中断、地震等灾害,将给公司造成非常大的损失;二是内控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存在内控制度的建设不完善和执行力欠缺的问题,员工的不当操作以及内部控制的失败,可能在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存在缺陷时导致不可预期的损失;三是外包管理风险,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基本采用外包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业务或技术支持,如果缺乏业务外包管理制度或未明确业务外包范围,将导致不宜外包的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出现泄密风险。如果存在信息安全风险、不能在合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则会使社会群体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引发信任危机。就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情况来看,信息安全风险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风险,需要予以重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分析(www.xing528.com)
1.金融脆弱性
由于金融业具有高负债经营等特点,始终趋于高风险的状态,因此整个系统自身就具有一定的脆弱性,而这种脆弱性则是导致金融风险出现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也具有传统金融市场的脆弱性特征。在发展中不仅体现出许多传统金融所固有的风险,并且由于行业自身特征产生特有风险,使得金融体系脆弱性不断增加。因此,金融脆弱性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的本质原因。
2.金融顺周期性
传统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会形成动态的相互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经济繁荣与萧条的周期性规律,从而使得全球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变得更加的剧烈,这样无疑使得金融市场变得更加不具有稳定性,从而引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基于传统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和实体经济之间同样也具有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必然离不开实体经济对其进行正向激励。而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当实体经济下行时,由于经营者利益受损,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也自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容易导致风险产生。因此,互联网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这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使得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进一步加剧,而这种机制同样也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3.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指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当中,信息不对称其实是普遍存在的,而这种情形又会导致商品价格的变化和市场相关机制的失灵。从委托和代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代理人和委托人相比,无疑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也就是说二者之间的信息事实上也是不对称的。金融市场作为整体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市场失灵。在互联网金融中,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本质是解决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核实成本过高、交易的即时性以及行业信息相对封闭等特征,导致交易各方的身份及所提供的信息变得非真实。同时,历史数据不能完整全面体现未来的数据,造成了信息的不可靠。虚拟信息的非真实和非可靠造成交易各方在获取市场信息的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了让自身最大程度的获取利益,就可能违背自身的道德底线,进行逆向选择,而这样很有可能会引起挤兑风险与传导效应,而这是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核心因素之一。
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创新假说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是相互作用和博弈的,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理论认为政府过多的干预经济活动,将会抑制经济的发展。因此,过度的金融监管会阻碍金融创新,从而阻碍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并对经济发展产生消极作用。金融创新的过程必然也是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其还是为规避金融监管而出现的创造性开发和变革。但是这一变革往往会伴随着风险。与金融抑制理论相对应,金融监管不力亦是导致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金融在具有传统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基础上,由于其具备长尾效应和普惠金融的特征,风险出现涉众广、传导快、范围大、复杂性强等特征。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快且模式众多,我国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很难跟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因此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积聚。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存在制度创新困境的理论,互联网金融特征下带来的制度创新也存在困境,主要表现在:其一,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更新快且模式多,使得目前很难制定一部时效性强的针对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其二,目前我国处于分业监管模式,而从互联网金融经营发展过程来看,尚处于由分业经营朝着混合经营发展的阶段,而这种多样化的经营模式无疑给当前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其三,目前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与有互联网金融引发的整体社会金融体制的变动不相适应。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基于自身的平台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行业都连接在了一起,从而形成了一种风险共担的产业链,但是当前分业监管的方式却让互联网金融能够让其游离与监管之外,从而造成了风险的集聚。
5.信息技术特征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成因
第一,信息技术的不安全性。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深化的基础上得以发展的,但是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固有的缺陷也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风险因素的积累,给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带来巨大挑战。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系统之间是彼此依存的,其与传统的金融系统不同,具有更大的开放性,而且互联网系统不管是从硬件还是软件上都不是绝对安全和完善的,这种情况也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系统可能遭受到病毒或者是木马的攻击,轻则造成数据的泄漏和资金被盗取的情况的发生,重则会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系统陷入瘫痪状态。另一方面,因为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处理时,一般都是整体外包出去或者采取购买的形式。因此,也就出现了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技术解决上标准不一的情况,为了节约成本,许多机构有可能选择一些技术水平较低的平台或机构,而这无疑会使其所用的系统存在某些缺陷或者是漏洞,当出现相关的技术危机时,这些相互连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实践工作便有可能陷入瘫痪状态,从而造成一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信息技术的相对滞后。目前,中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差距。首先是支持技术的相对滞后。不论是云计算、大数据,还是在相关的金融产品模型的创新上,我国“动态大数据库”的构建和完善还处于滞后状态。其次是系统交联技术的相对落后。因为互联网系统技术的开发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只有大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才能承担起这样的成本,而对于大多数小微型企业和个人来说是无法获取的。同时,出于竞争和自身的考虑,当前的各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彼此之间在技术上展现出互相隔离、几乎不互通共享的现状。最后是防护技术发展的相对滞后。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其很容易遭到黑客的攻击,从而造成数据和资金等被窃取。但是目前中国使用的互联网防护技术,大多都是从国外引进的,不仅没有自主性,而且还存在着很多的风险隐患和安全漏洞。
第三,信息技术的过度渗透。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移动终端的极大普及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井喷式发展。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过度渗透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逐步显现。从传统金融的表现形式上看,其一般都是货币信息的传递以及交换,而互联网金融则通过数字化的信息来取代货币,在具体交换和传递的过程中拥有速度快、范围广、规模大等诸多特征。过度使用数字化信息,容易忽略金融及货币的本质,一旦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系统遭到攻击,很有可能造成金融风险中的系统性风险。
6.投资者非理性行为
互联金融借助信息技术以较低成本为传统金融无暇顾及到的“尾部”市场提供碎片化和低门槛的金融服务。而在这些“尾部”中的投资者与传统金融投资者相比,具有数量众多、低端化、非理性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差等特征。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大众化、普惠性的特征,使得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加剧且叠加。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主要来自风险意识和投资观念不强的普通民众,其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且对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内容的认知极为有限,而且不少人都抱有投机心理,很容易造成“羊群效应”。在投资额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投资者往往会忽略风险的存在,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加剧。而在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不断增加时,金融风险也在不断的累积,最终很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甚至引发群体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互联网思维让很多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容易失去风险控制的意识与合理收益预期,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投资者更容易被网络借贷承诺的高收益所吸引,从而导致其金融意识上的钝化。
7.专业能力缺失
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在政府严格监管下,准入门槛高且业务运作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信用水平。而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与之相比,尚处于新兴阶段,行业整体基础薄弱,缺乏经验且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加之互联网技术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甚至有些未经审批的民间借贷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从事非主营业务外的非法业务,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从专业层面看,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还包括:首先,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革命下的新金融模式,但同时具备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知识的人才十分稀缺;其次,互联网金融机构刚刚起步,互联网技术尚待完善,在金融业务运作方面的专业水平和经验较少,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在产品定价、风险评估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再次,互联网金融机构所面对的通常为一般的散户或是小微企业,其资金的供求者以“尾部”对象为主,也造成其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这些都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这些方面存在缺陷,在很大程度会导致其出现操作、信用以及流动性等方面风险的加剧。
8.行业自律严重失衡
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的特征,使得其投资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成为了利益共同体,而另一方面二者又是相对独立的,拥有不同的特性,因此要想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除了通过法律法规相互约束之外,交易双方之间还必须在道德和信用的基础及法律法规的底线上,实现高度的行业自律。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其不论是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信用和精神层面的发展都处于失衡状态。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机构倒闭甚至携款潜逃等情况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都和上述情况有着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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