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效力低
目前我国出版物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效率层级比较低。法律层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解释,行政法规层面上只有《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七项内容,其他则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规范性文件就多达百余项。以文件形式存在的监管依据的稳定性差,约束力弱,且多是针对某一时期出版物市场上的不合理行为而制定的,因此不适于作为长期稳定的监管依据。
此外,北京市出台的有关出版物市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很少,同时由于历史原因等复杂情况,对在京的中央级出版单位和全国性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监管相对较弱。
2.执法监督制度难以落实
为了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公正、规范的行政复议程序,同时建立执法工作的法律监督机制。但目前我国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没有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行政复议和法律监督难以落实。
3.监管主体的法定授权不充分(www.xing528.com)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组建之后,因为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也没有出台相关法规对其行政执法进行明确的授权,这就导致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在权威性和公信力方面存在不足,在开展工作时常常遭受执法对象的质疑、拒绝,甚至攻击,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阻力。
相比之下,上海市于2004年出台了《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市、区(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4.部门协调配合无章可循
在相关部门之间如何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方面,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的缺失:一是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缺失;二是部门之间案件移送制度和执法配合缺失;三是多部门或机构开展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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