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尼尔森调研公司发布的《2014年全球出版业发展趋势》[1],6个国家占据了全球61%的书业市场份额,分别为美国、中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美国为390亿美元,占比26%;中国为187亿美元,占比12%;德国为125亿美元,占比8%;日本为104亿美元,占比7%;法国为59亿美元,占比4%;英国为52亿美元,占比3%,如图8-1所示。可见在全球范围内,由于历史、文化、语言和经济等各种原因,以美欧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占据了重要的市场份额。因此,要研究出版物市场的监管问题,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实践经验。本章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例,探讨其出版物市场监管的实践过程。
图8-1 2014年世界书业市场份额占比明细
国外对出版市场的国家监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规定新闻出版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现在发达国家新闻出版组织的所有制形式比较复杂,有国家所有、私人所有、混合所有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其中,图书、报刊等的传统出版组织,多以非国有形式为主,但是许多国家也都有政府出版机构,承担政府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如美国政府印刷局、日本政府印刷局、英国皇家印刷局等。(www.xing528.com)
(2)规定新闻出版业的进入方式。新闻出版组织的设立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特许证制度,即建立新的新闻出版组织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之后才能成立;二是登记制,即建立新的新闻出版组织,不需政府许可,但是要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现在创办书报刊企业主要采用登记制,如在英国办出版社要到伦敦的出版社登记所进行登记,在日本办出版社要到大藏省登记。
(3)规定出版物审查方式并进行查禁。政府对出版物的审查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事先审查,又称为预防制,它规定任何出版物出版之前都要送到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内容审查,之后才能出版,这种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曾经被普遍采用,现在一般很少采用,但对教科书等少数出版物仍然采用;二是事后审查,又称追惩制,即出版物出版之前不必经过政府指定机构进行审查,但是出版以后,政府可以对违反法律等的出版物进行处理,这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
(4)制定各种法律。法律是国家和政府监管新闻出版业的基石,世界各国对新闻出版进行监管的法律很多,可以归结为几类。一是宪法,它的主要功能是确保新闻出版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不被滥用;二是刑法、民法、保密法等,主要是对色情淫秽、侵犯他人权利、泄密等进行管理;三是版权法、出版法等,主要是保护著作权和规定出版、印刷、发行等的条件与要求;四是广播电视、电信、网络方面的法律,主要是针对非纸介质媒体;五是有关公平交易、反垄断等方面的法律,对新闻出版活动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六是税法,主要是对新闻出版企业和出版物的税收进行管理。
(5)制定产业政策和扶持产业发展。发达国家一般对新闻出版业实行减免税收的政策。一是对出版物出版一般实行低税率,如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等对书刊的增值税较一般商品低许多,甚至为零税率。英国、美国、日本等对书刊实行零增值税,对出版物的进口免税,对出口退税。二是对新闻出版实行直接的财政补贴,比如报刊的邮政补贴、广播电视节目的开发补贴(加拿大)、出版物的出口补贴(英国、德国等)、学术图书出版补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对出版发行机构的补贴(法国、加拿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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