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年公布并于2011年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是专门针对音像制品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适用。该条例分为七章,共51条。从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处罚等方面给予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通过并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三节中有关于录音录像出版物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至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是对北京地区音像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管可依据的行政法规。(www.xing528.com)
3.《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出版管理条例》,后又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中,有对音像制品出版单位设立和管理的规定,也有对音像出版物出版及复制的相关规定。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我国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制定。条例中,有关于“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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