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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通知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来5 年内,原则上长春新区有关部门对于“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只能加大不能减小,“个转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较原个体工商户只能减低不能增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成立1 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方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支持政策和计入“个转企”目标任务统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通知

2020 年4 月25 日

各开发区,新区各相关委、办,局,各相关市直派驻机构:

为支持长春新区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长府办规〔2019〕2 号)要求,结合长春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以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主体内生动力为着力点,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等政策,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主体自愿”为原则,力争利用3 到5 年时间推动一大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市场主体个企比例结构更加优化,整体上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的目标。

未来5 年内,原则上长春新区有关部门对于“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只能加大不能减小,“个转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较原个体工商户只能减低不能增加。

二、支持对象

(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对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依法转型。

(四)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型。

(五)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

(六)结合长春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定位,确定以长春市“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和“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配套行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大数据、大型批发零售业及餐饮业等为重点转型对象。

对上述情形涉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出台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文件为准。

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可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含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成立1 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方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支持政策和计入“个转企”目标任务统计。

三、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税务局

2.增值税优惠。对“个转企”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3.所得税优惠。“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税务局)

4.契税优惠。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及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5.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税务机关确定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6.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税务局)

7.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税务局)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对“个转企”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之日起3 整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税务局)

9.工会经费优惠。对“个转企”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后会员不足25 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单位:税务局)

10.不动产登记费优惠。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11.养老保险费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享受省、市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财政支持。

12.设立“个转企”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对于转企后成功存活6 个月以上,且正常办理涉税事宜的,每户给予5000 元的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

13.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为“个转企”企业提供1 年的免费代账及报税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财政局)

14.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免费提供1套企业公章。对“个转企”后企业商标注册给予500 元补贴。(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与营商环境局、财政局)

15.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请市级商标质押贷款风险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

16.设立“个转企”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成功存活1 年以上的,每户给予2 万元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个转企”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及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

17.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组织申报省、市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当年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支持向省、市申请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加工型企业统一申报长春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认定后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

18.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支持申请省级服务业发展一次性资金补助及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局、税务局)(www.xing528.com)

19.对“个转企”企业从事生物质产业链开发、“双创”领域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支持申请省级双创平台及示范基地,支持申报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

20.对商贸流通“个转企”企业可推荐申报省级、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商务外事局)

21.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后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当年认定为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个转企”企业,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5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

22.对区域内申请专利的“个转企”企业给予资助。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500 元;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或国外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 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局)

(三)金融支持。

2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享受省、市信贷支持政策。(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办公室)

24.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享受省、市线上申贷政策。(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场监管分局)

25.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享受省、市贷款担保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办公室、财政局)

(四)准入支持。

26.“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通过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来即办。“个转企”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27.各有关部门要对审批“个转企”的相关事项提供便利,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责任单位:相关部门)

28.政务服务中心要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相关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与营商环境局)

(五)其他支持。

29.“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相关部门)

30.充分发挥商标注册窗口和质押窗口优势,支持“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为其办理商标权转让、变更、质押、续展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31.“个转企”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的经营期限资格,可与转企前的个体工商经营期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相关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长春新区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副组长:于 雷

成 员:市场监管分局、政务营商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工信局、科技局、金融办、商务外事局、社会事业局、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税务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分局。

联系人:曲 晶;联系电话:88500858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联系人制度。各成员单位分别选派1 名同志,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之间的联络、文件传达及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工作,具体由办公室联系人负责调度。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后,组长召集(或副组长代为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过联席会议解决。

三是建立考核督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目标对各部门“个转企”工作进行考核,并加强指导监督和统计监测。“个转企”工作推进实行月通报制度,确保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到位、计划目标落实到位。对工作中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计划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绩效考核目标。

(三)建立培育库。

对照具体转型标准,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及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行业提供的符合标准或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为基数,建立我区“个转企”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培育库建设,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共享培育库数据。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发展空间较大,有升级需求且达到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应转尽转”的要求纳入“个转企”培育库。(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强化部门协作。

要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精准定位转企对象。立足各自职能抓紧制定支持“个转企”的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随时调整出台的新政策,搞好转前、转中及转后的保障服务,确保完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工作目标。(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强政策宣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及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掘和选树成功转型的企业,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长春新区“个转企”工作。(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注: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方案涉及的奖励事项由责任单位确认,并报长春新区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同一支持政策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予以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长春新区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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