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3 月20 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 号)精神,按照《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9〕45 号)要求,为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长春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 年年底前,将长春新区区域内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以下简称“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二、主要任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渠道分离,以退休人员居住地为主,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属地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移交工作。
1.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分别移交省、市社保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移交企业要主动与社保部门对接,根据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工作流程及标准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
2.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3.活动场所移交。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无偿划转给街道和社区。划转后的资产由街道和社区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优先开展养老服务项目。
4.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解决统筹外费用问题责任主体是企业。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及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本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 年。过渡期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二)做好移交后管理服务工作。
1.完善管理服务功能。承担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街道和社区,为移交后的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养老资格认证,配合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加强街道和社区的组织建设,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建设,开展党的组织活动,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相关业务查询。
(4)走访帮助退休人员解决困难,针对高龄、卧床、重病及有需求的退休人员,开展上门服务,定期走访。
(5)协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办理丧葬补助等相关事项。
(6)建立退休人员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7)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8)做好其他服务工作。
2.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地方协商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0 年2 月底前)。
1. 制定并印发长春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 长春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新区各开发区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保障、党员接转、档案接收及街道和社区能力建设等方面工作流程。(www.xing528.com)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 年6 月底前)。
1.确定接收单位(2020 年3 月底前)。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要统筹谋划,协助移交企业确定接收的街道和社区,指导开展移交工作。
2.签订移交协议书(2020 年3 月底前)。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人员、职能、资产、档案及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内容。
3.完成移交工作(2020 年6 月底前)。完成人员、档案及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和资产划转等实质性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 年底前)。
1.做好工作总结(2020 年9 月底前)。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移交企业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进行考核验收(2020 年11 月底前)。新区管委会对各开发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织保障和责任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成立长春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国资委、党群办、人社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城建委、规自分局、卫健局、政法维稳办及各开发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国资委。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及调度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难点,做好政策保障和工作指导,同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督促所出资企业做好移交相关工作。
党群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管理等工作。
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社会保障工作。
财政局:负责指导落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经费保障,争取中央和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等工作。
社会事业局:负责指导做好完善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提升街道、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工作。
城建委、规自分局、城管局:负责指导做好社区环境提质提档建设等工作。
卫健局:负责指导国企退休人员的相关健康服务工作。
各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服务工作。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创造条件增强街道和社区保障能力,提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街道和社区要切实履行好接收管理服务相关职责,有效衔接,推动落实。
新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二)国有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
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移交工作主体责任。国有企业集团要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移交前国有企业要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要积极主动与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对退休人员档案、党员组织关系、划转资产等情况,制作移交清单,抓好组织落实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继续关心关爱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使退休人员能够了解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发挥余热。国有企业要依法妥善安置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对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开发区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规范服务事项。要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全力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稳定工作。移交前国有企业承担信访接待处理主体责任。移交后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国有企业主动配合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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