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人死因的研究,最详细的是李燕捷《唐人年寿研究》[5]一书。书中的第八章是专门的《唐代人口死亡原因统计与分析》。根据该书研究,可确定具体死亡原因者共223人(但下述表格只列了189人),可确定的死亡原因有20种,主要的原因有5种,具体情况是[6]:
作者指出:“两《唐书》列传及碑志材料叙述唐人的死亡原因时,一般均以‘遘疾’‘寝疾’‘以疾卒’等一笔带过,至于何种疾病我们已不得而知。显然,依靠这样的记载是无法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7]于是作者把这些因“遘疾”“寝疾”“以疾”死亡的,排除在死亡原因之外,得出了人为死亡占43.95%的结论。作者意识到这个结论的不可靠,又分析说:“非正常死亡率如此之高,这在事实上显然是不可能的。其实,人为死亡的98人在死亡人数中所占比例的基数不应该是223人,而应该是全部样本人口的2944人。”“因此,人为死亡人数在唐代死亡人数中所占比例,不应该是223人的43.98%,而应是2944人的3.33%。”[8]。作者的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统计唐人死亡原因时,将“遘疾”“寝疾”“以疾”死亡的人数排除在外,却有所不妥。这些因病死亡者,我们虽然不知他们因何种病死亡,但因患病而死却是事实。换句话说,在唐人死亡原因中,除“人为死亡”者外,大部分就是“因病死亡”[9]。在“因病死亡”人数中,我们才能统计具体得何种病的多,即上表“死因顺位”第2位以下的各种疾病。否则“人为死亡”是个总概念,下面的“脑血管病”“传染病”等却是子概念,二者不能并列统计。只有把所有因病死亡者都计算在内,并与人为死亡比较、排序,才符合唐人死亡原因的实际情况。
现在我们来看《流散墓志》中的数据。上面说过,《流散墓志》中共有322方墓志,其中有一人有两方墓志,因此实际有321方。虽然这321方墓志中有许多是合葬墓的墓志,内容涉及夫妇两人,但往往其中一人是一笔带过,叙述极简单。为方便起见,我们的统计只按一方墓志一人计算,即一共有321人。
在这321人中,没有记载死亡原因的123人,记载了死亡原因的有198人。
在记载了死亡原因的198人中,人为死亡的9人,因病死亡的189人。人为死亡所占比例为4.5%[10];因病死亡所占比例为95.5%。(www.xing528.com)
墓志记录因病死亡的具体情况如下:
即使那些没有记载死亡原因的墓志,推测其死亡原因也多是因病。例如《流散墓志》中有两方墓志的墓主是王正因[11],在前一方墓志中没有记录死亡原因,只说“咸亨三年夏六月五日终于县廨”[12];但后一方墓志则说“以咸亨三年六月寝疾而终”[13]。由此可见,凡没有记录死亡原因的,多半也是因病死亡,但由于还存在其他可能性,因此我们不把他们计算在因病死亡的人数中。
总之,在唐人死亡原因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因病死亡[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