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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现代营养学》中探讨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7.1.3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日本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机构有两个:一是厚生及劳动省;二是农林水产省。

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现代营养学》中探讨

9.7.1.1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它将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与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紧密结合,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并重、疏而不漏”。美国总统1997年宣布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食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总统、国会、法院、公众负责。美国建有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构建了一套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与食品链安全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有人类健康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等几个部门。同时,海关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此外,还有其他部门也负有研究、教育、预防、监测、制定标准,对突发事件作出“应急对策”等责任,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国家健康研究所(NIH)、农业研究服务部(ARS)、国家研究教育及服务中心、农业市场服务部、经济研究服务部、监测包装及畜牧管理局、美国法典办公室、国家水产品服务中心等部门。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食品药品管理局则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不安全隐患、夸大宣传方面等工作。在美国,若某种食物中的食品添加剂或药物残留未经食品药品管理局审查通过,则该食品不准上市销售;环境保护机构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以避免农药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由此可见,FDA、APHIS、FSIS、EPA共同依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食品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9.7.1.2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为保障欧盟各国食品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的安全性,欧盟各国都遵守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2000年,欧盟委员会发表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食品安全保障计划”,内含有的具体措施。该计划要求有关方面保证食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的透明度与安全性,要求对诸如转基因等有争议的食品贴标识,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对动物饲料的生产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防有害饲料危害禽、畜,殃及人类,还强调了加强食品研究和检验部门的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确保食品安全。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决定成立一个名为“欧洲食品权力机构”的组织,统一管理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间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这一机构下属若干专家委员会,直接就食品安全问题对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咨询意见。

目前,欧盟委员会还提出建议,拟制定一项统一的、透明的食品安全卫生规则。根据该建议,新的安全卫生规则将适用于“从农场到餐桌”的所有食品,以及所有食品经营者,同时还将建立有效的执法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以及有效应对未来食品链中可能出现的食品危机。新政策的核心是在建立食品安全战略目标的同时,给商家以选择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的自由。新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改进:一是引入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概念;二是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商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加大了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商则主要依靠“自我核查机制”及对有害物的现代监控技术来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9.7.1.3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日本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机构有两个:一是厚生及劳动省;二是农林水产省。这两个省根据有关法规单独管理食物安全事务,农林水产省负责食物的生产和质量保证,厚生及劳动省负责稳定的食物分配和食品安全。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2001年日本对健康和福利部和劳动部进行了调整,合并为一个部,成为健康、劳动和福利部(MHLW)。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现在主要由食品药物管理局下的食品安全部门负责。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许多管理规则和程序都是按照《食品卫生法》开展的。这项工作包含诸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剂、器具和食品包装、盛放容器的标准和规格;通过检验证明这些标准是否被执行;以及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管理。还包括按照屠宰法、家禽宰杀经营管理和禽肉检验法对家畜和家禽肉的检验。《食品卫生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www.xing528.com)

(1)《食品卫生法》涉及对象非常多,与之相对应的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不仅涉及食物和饮料,还涉及包括天然调味剂在内的添加剂和用于处理、制造、加工或输送食物的设备和容器(包装),还涉及开展与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如食品制造和食品进口的人员。

(2)《食品卫生法》将权力授予厚生及劳动省,直接明确该法律的执行部门,这项授权使厚生及劳动省能够平衡而迅速地对上述事项采取法律行动。

(3)《食品卫生法》规定从公共健康的角度出发,管理与食物有关的企业。对象设施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大约有400万个,其中大约260万个需要得到厚生及劳动省的营业执照。该法授权各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当地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为企业设施制定必要的标准、发放或吊销执照、给予指导以及中断或终止营业活动。另外,日本还有专门负责地区健康和卫生的另一种行政组织,即所谓保健中心,他们在保证地区性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使用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控制系统。该系统是在1995年修订《食品卫生法》时建立的,在该系统中,经过厚生及劳动省检查之后,如果确认某些食品的卫生得到适当控制,即按照食物分类批准各个制造或加工设施投入运行。在该系统中,制造商或加工商要根据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系统,确定对象食物的制造或加工方法及卫生控制方法。然后,厚生及劳动省要确认这些方法是否符合审批标准。在该系统中,得到批准的制造或加工方法被认为符合该法规定的制造或加工标准,这意味着该系统促使厂商对食品生产可采用众多的方法,同时又必须遵循统一的标准。目前,有6大类食物是该系统的对象,它包括牛奶、乳制品、肉类产品、鱼酱产品、非酒饮料和食品。此外,对进口食品是由中央政府管理的31个检疫所检验的。

总体上看,将“管理程序、规章制度和监管行为”融合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是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特色,依据《食品卫生法》并配合科学的监管体制和有效的监管方法和手段,这构成了目前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完整体系。

9.7.1.4 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级管理、相互合作、广泛参与”的模式。联邦、各省和市政当局都负有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联邦一级主要监管机构是加拿大卫生部和农业部(Agriculture and Agrifood)下属的食品检验署(CFIA)。CFIA负责管理联邦一级注册、产品跨省或在国际市场销售的食品企业,并对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这些法规和标准。省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供在自己管辖权范围内、产品本地销售的成千上万的小食品企业的检验情况,市政当局负责向经营最终食品的饭店提供公共健康的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政府要求农民渔民、食品加工者、进口商、运输商和零售商根据标准、技术法规和指南来生产、加工和经营。家庭、饭店和机构食堂的厨师则要根据食品零售商、加工企业和政府提供的指南加工食品。CFIA的合作单位——加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组织还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如何避免“病从口入”的信息和知识。同时,加拿大其他联邦政府的部门也参与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如外交部、国际贸易部参与食品进出口贸易和国际间的食品安全合作。此外,大学、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加拿大谷物委员会、加拿大人类、动物健康科学中心和光扶大学(University of Guelgh)等机构也参与食品安全的管理咨询工作。在加拿大,食品安全“人人有责”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体现了参与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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