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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一般司法协助途径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一般司法协助,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条约途径对于已经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我国共同参加涉及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法院之间均应按照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司法协助。(三)本国使领馆途径通过本国驻外使领馆代为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这也是司法协助的一种途径。

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一般司法协助途径

“引例”中的英国A法院可以根据与中国之间的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原则请求中国法院协助向中国境内的乙某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一般司法协助,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条约途径

对于已经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我国共同参加涉及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法院之间均应按照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司法协助。例如,1988年2月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3条第1项规定:“提供司法协助,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应当通知缔约双方各自指定或建立的中央机关进行。”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

(二)外交途径(www.xing528.com)

适用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适用于两国之间虽然尚未签订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也未共同参加某一相关国际条约,但双方业已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一般由外交机关作为中介,最终还是通过司法机关实施协助。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相互给予司法协助,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三)本国使领馆途径

通过本国驻外使领馆代为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这也是司法协助的一种途径。采用该种途径时需注意以下几点:①由于该途径需通过使领馆进行,因此,只能向在驻在国的本国公民实施诉讼行为,不得向外国公民实施诉讼行为;②不得违反驻在国的法律,并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明确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上述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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