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关于涉外期间的特别规定可以看出,涉外特别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一)涉外特别期间较长
与民事诉讼法相关期间的一般规定相比较而言,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期间较长,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诉讼文书的往来所需要的时间较长;此外,涉外民事诉讼特别期间较长也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例。
(二)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
在民事诉讼期间的一般规定中,答辩期与上诉期是法定不变期间,不得延长,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的相应诉讼权利即丧失;而涉外民事诉讼特别期间中的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其适用较为特殊,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而是以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有住所为依据,即涉外特别期间只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不论其具有何国国籍。
(三)对第一审判决与裁定的上诉期相同(www.xing528.com)
在民事诉讼期间的一般规定中,民事诉讼法对判决与裁定的上诉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而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仅有10天;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因为涉外特别期间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判决与裁定规定了完全相同的上诉期,即均是30天。
(四)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无审限限制
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为督促人民法院尽快行使审判权,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与第二审民事案件均规定了严格的审理期限。而由于涉外民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可能涉及需要向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或者需要到外国调查取证的问题,而这些均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应的涉外民事案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审限。
1.如何理解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适用?
2.如何理解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牵连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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