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原则
凡是涉外民事诉讼与我国人民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涉外民事诉讼可依据实际联系而取得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所规定的牵连管辖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531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院管辖。只要当事人的协议选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5条的规定,且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就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三)不方便法院管辖的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532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由我国法院审判比较困难,且外国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又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与我国的利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无关,可以不方便管辖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在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时,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要体现。(www.xing528.com)
【背景资料】
1.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不同理解。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也有教科书表述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的权力或权限。”[1]之所以存在概念界定上的不同,主要是因为学者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所要解决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所要解决的仅仅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问题,即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另一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①管辖的外部关系,即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问题;②管辖的内部关系,即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在我国各级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具体权限分工问题。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第一种观点虽然在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同时,解决了我国法院具体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问题,但是,作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仅仅解决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具体权限,即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是明显不足的,还应当进一步确定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问题。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通常原则。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基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同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这就使得不同国家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会因所适用法律的不同而迥然不同。就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都有扩大本国法院管辖权的倾向,这就使得不同国家间作出了一些相互冲突的规定,但是,为了保证各国的长期和平交往,不同国家间不仅签署了一些国际条约,而且还逐渐形成了一些惯例性做法,这些国际条约与惯例做法必然作用于国内法,形成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些共同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诉讼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2)属人管辖原则。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一国国籍,无论他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他在发生诉讼时居住在何处,其国籍国法院对该争议案件取得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原则。即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应看该法院是否能够对被告或者其财产实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决。在具体确定管辖时又可以分为对人的实际控制和对物的实际控制两种管辖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