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豁免权原则,是指免除司法管辖的权力,即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原则。
司法豁免权作为外交特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刑事司法豁免权与民事司法豁免权两种。刑事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绝对的,即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而民事司法豁免权则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即外交代表在下列情况下不享有民事司法豁免权,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涉及外交代表的民事案件: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交人员被诉至我国人民法院,如其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该外交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www.xing528.com)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交人员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这里的私人事务主要包括:①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②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与他人发生的继承诉讼;③外交代表超出职务范围而从事商业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包括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订立契约的诉讼;④因领事官员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或者由于他们的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在驻在国境内造成事故而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交人员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引起反诉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此外,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非中国国籍的,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司法豁免权;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外交公务的行为享有司法豁免权;使领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是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仅就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民事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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