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也称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在国际私法上,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被称为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涉外因素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例如,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发生的离婚诉讼,外国企业与我国法人之间发生的商标侵权诉讼,两个外国企业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买卖合同纠纷等,都属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的情况,民事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诉讼内容具有涉外因素。这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外。例如,合同的履行地在日本,但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这些诉讼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3.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例如,当事人之间为争执被继承人在韩国的遗产,诉至人民法院解决。这属于诉讼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③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④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⑤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与国内民事诉讼相比较,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主权是首先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必然会涉及对国家主权的维护问题。例如,外籍当事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问题,在诉讼中使用何种语言、文字进行诉讼问题等。这些都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有着密切的直接关系。
2.涉外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与国内民事诉讼不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由于外籍当事人可能在我国没有住所,为了便于外籍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期间、送达等制度上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3.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些诉讼行为需要在国外完成。例如,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在送达诉讼文书时需要到其他国家才能完成,还涉及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配合与协助。
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是它的特点。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无论在适用程序法问题上,还是在适用实体法问题上,都是一致的,没有区别。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由于涉外因素的存在,在程序适用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要首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在适用实体法上,外籍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外国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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