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执行回转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通常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原被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此外,根据《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6条的规定,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执行程序中或执行结束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或其他民事权益。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作出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民事权益;其他机构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执行完毕的,民事执行机构不能主动裁定执行回转,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通常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回转时,如果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强制原申请执行人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原被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此外,根据《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6条的规定,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的再审判决,也就是具有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的法律文书,本案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故庄某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回转。(www.xing528.com)
1.我国执行救济体系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2.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有何区别?
3.执行回转与执行救济有何不同?
4.执行回转有何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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