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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民事诉讼法学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其他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而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方式是,民事执行机构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和被执行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如前所述,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其他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而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为了方便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民诉法解释》创设了执行转破产程序制度,从而实现民事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一)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条件与方式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转入破产程序清理债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被执行人达到破产界限,即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②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方式是,民事执行机构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与通常破产程序不同的是,首先,执行转破产程序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而只需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即可;其次,执行转破产程序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是由民事执行机构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破产案件的审查处理

对于民事执行机构转来的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的裁定。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和被执行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三)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民事执行程序将向不同的方向发展: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执行债务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四)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对执行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被执行人李某为自然人,李某的另一债权人曹某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李某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故曹某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在确保李某基本居住权的基础上,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拍卖李某的房屋,然后将拍卖所得价款,按照债权比例确定屈某和曹某的受偿额度。(www.xing528.com)

1.执行标的的特征是什么?

2.为什么人身不是执行标的?

3.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具有哪些共同特征?

4.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执行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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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国参与分配制度与其他法域参与分配制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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