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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中参与分配的程序与效力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二)参与分配的效力民事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分配,依法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各债权人通过参与分配程序获得的清偿,与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的清偿在效力上完全一致。但是,参与分配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民事执行机构实施的分配不能免除被执行人的继续清偿义务,被执行人应对剩余的债务继续清偿。

民事诉讼法学中参与分配的程序与效力

(一)参与分配的程序

1.申请。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民事执行机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参与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9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2.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民事执行机构收到参与分配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截止日之后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分配方案应当记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总额、受偿比例、分配顺序等内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0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民事执行机构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处理分配方案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民事执行机构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www.xing528.com)

4.实施分配。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没有异议,民事执行机构应当依分配方案确定的数额和顺序,及时将执行所得的财产交付给各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民事执行机构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民事执行机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二)参与分配的效力

民事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分配,依法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各债权人通过参与分配程序获得的清偿,与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的清偿在效力上完全一致。在已经获得清偿的范围内,债权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重新清偿;除非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被执行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获得的清偿款。

但是,参与分配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民事执行机构实施的分配不能免除被执行人的继续清偿义务,被执行人应对剩余的债务继续清偿。《民诉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510条规定:“……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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