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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和第50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因此,参与分配制度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案件。只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其他债权人才能请求参与分配。(三)申请主体必须已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参与分配制度中关于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的条件。

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和第50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是参与分配制度中关于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的条件。只有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申请执行人才能请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该被执行人破产还债,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此条既规定了破产界限,也对破产的主体资格作出了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能依法破产还债,非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的主体资格。根据该条,结合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能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为了公平地维护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因此,参与分配制度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案件。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这是参与分配制度中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的量的条件。只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其他债权人才能请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获得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三)申请主体必须已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www.xing528.com)

这是参与分配制度中关于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的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能够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可分为两种类型:①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②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四)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这是参与分配制度中关于债权的性质的条件。根据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即先前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首先,先前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是请求交付标的物的非金钱债权的,其他金钱债权人不能请求参与分配而主张权利,执行机构应当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处理。其次,先行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后来请求执行的是非金钱债权的,也不能参与分配。因为,后来请求执行的非金钱债权是请求交付标的物,同样应当按照物权优先的原则处理;后来请求执行的非金钱债权是要求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则根本不会产生执行竞合,更不必参与分配。最后,由他人代替完成行为所产生的代履行费和迟延履行金,不属于金钱债权,而是执行程序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优先受偿,故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这是参与分配制度中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的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第509条的规定,只有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才能参与分配。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执行终结的,不能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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