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规定》,规定了限制被申请执行人高消费这一新的保障性执行措施。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增加了限制消费的范围,修改了个别程序性规定,并将司法解释的名称改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所谓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机构依法限制甚至禁止尚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某些种类的消费行为,从而促使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不能直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是通过执行机构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实施某些种类的消费行为,使被执行人产生“不便感”。当被执行人为摆脱此种“不便感”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则得以实现。因此,它不是直接执行措施,而是一种间接执行措施,从理论上看也可归入保障性执行措施系列之中。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实质是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权,其功能在于形成被执行人的“不便感”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具备执行威慑机制的特征。该措施既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又有实践上的必要性,《限制高消费以有关消费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规定,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范围包括: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以其财产支付费用实施上述行为。(www.xing528.com)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民事执行机构审查决定;必要时民事执行机构可以依职权决定。民事执行机构决定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在限制消费及有关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在发布限制消费令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方式解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债务人高消费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民事执行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