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被隐匿财产,这就是搜查。
搜查是为了辅助、配合基本执行措施而实施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为实施基本执行奠定基础。
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障性执行措施,搜查不仅涉及人身权、住宅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而且对民事执行机构执法行为的严肃性也有重大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适用搜查措施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适用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③民事执行机构认为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
(二)适用搜查措施的程序(www.xing528.com)
1.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民事执行机构决定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由执行机构所在人民法院的院长签发搜查令,由执行员负责执行,并有司法警察参加。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并维持搜查秩序。搜查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的进行。除上述人员外,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
3.搜查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住所、财产隐匿地及人身。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强制开启。此外,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4.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造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可以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被申请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也可以交其成年家属一份。
5.制作搜查笔录。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捺印者或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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