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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财产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民事执行机构有权责令被执行人交出。当面交付,就是执行人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指定场所,由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应当交付的财物或票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由第三人持有或保管,第三人收到民事执行机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民事执行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实现财产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学

执行人拒不履行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义务时,民事执行机构有权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责令和监督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其中,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特定化的种类物;法律文书所指定的票证,一般是有财产权利内容的凭证,如股票国库券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交付财物或票证的,被执行人必须交付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民事执行机构有权责令被执行人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交付财物或票证的方法有当面交付和转交两种。当面交付,就是执行人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指定场所,由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应当交付的财物或票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转交有由民事执行机构转交和由第三人转交两种。所谓由民事执行机构转交,就是被执行人将应当交付的财物或票证交给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由民事执行机构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所谓由第三人转交,是指如果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由第三人持有或保管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向持有或保管财物、票证的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第三人将财物或票证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民事执行机构。受通知的第三人拒不转交的,执行人员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妨害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www.xing528.com)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由第三人持有或保管,第三人收到民事执行机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民事执行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单位或个人(第三人)在其持有、保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期间,因过错行为致使财物或票证被损坏、灭失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裁定按照执行的财物或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强制交付的财物或票证依法需要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或者进行变更登记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照的变更手续或者进行变更登记。接到通知的单位应当根据通知的规定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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