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民事执行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冻结、强制转让等执行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基于股权而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民事执行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冻结、扣留和提取等执行措施,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对被执行人拥有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强制转让的条件及方式也有所不同:
1.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民事执行机构可以采取冻结措施。需要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同时,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投资权益或者股权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强制转让已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执行机构强制转让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民事执行机构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事执行机构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2.对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民事执行机构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www.xing528.com)
3.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但是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4.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民事执行机构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者直接将股票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对于被执行人基于股权而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和红利,凡是已到期的,民事执行机构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凡是未到期的,民事执行机构则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民事执行机构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股息或红利,并出具提取收据,然后将有关金钱转交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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