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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法律特征-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标的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民事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执行行为,不得对依法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对象采取执行行为。执行标的的这一法律特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1.执行依据的拘束力。②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此外,财产型执行标的具有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性特征,行为型执行标的具有意思表示与法律效果的分离性特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此案的执行标的常被误认为是郝某的人身。

执行标的法律特征-民事诉讼法学

(一)执行标的范围的有限性

民事执行标的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有严格的限制,并非所有的财产和行为都能成为执行标的。这就是执行标的范围的有限性。执行标的范围的有限性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1.执行标的是实现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客观基础,能够成为执行标的的对象,必须是能够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对象,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对象,如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2.债权是一种对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因此,作为执行标的的对象,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受被执行人支配。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或者不受被执行人支配的财产与行为,就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从而使执行标的呈现出有限性。

3.在实现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同时,必须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执行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资料和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为此,各国法律都对执行标的作出了明确的排除性规定,即明确规定一些财产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从而使执行标的范围呈现出有限性。

执行标的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民事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执行行为,不得对依法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对象采取执行行为。首先,不得以拘押人身的方式替代或者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其次,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或者行为实施执行;最后,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

(二)执行标的的确定性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必须依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确定执行标的,并对其采取执行措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非因执行依据被变更或者撤销,不得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标的。这就是执行标的的确定性。执行标的的这一法律特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

1.执行依据的拘束力。执行依据是经实体审理作出的终局裁判或者决定,一旦成立,就形成对当事人及执行机构的拘束力,其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撤销。由于执行机构只能依据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来确定执行标的,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不变,就不得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同时,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执行标的。

2.裁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执行程序的根本任务在于以快速、经济的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并不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已经裁判程序的实体审理作出了终局结论,当然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就会影响裁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如果执行机构不按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实施强制执行,或者随意决定中止或变更执行标的,就是直接或间接地更改了执行依据的内容,最终对裁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损害。(www.xing528.com)

执行标的的确定性并不是执行标的的唯一性,更不意味着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某一项财产。执行标的的确定性的核心内容是:①不得变更执行标的基本类型。例如,对行为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为对财产执行;对不可替代行为执行不得变更为替代执行;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为交付种类物或者变更为金钱执行。②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因此,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首先执行被执行人的现金,现金不足清偿的再执行其他财产,这与执行标的的确定性特征并不矛盾。

当然,执行标的的确定性是相对的。经过法定的程序,被执行人的给付内容可以变更,执行程序可以中止或终结。给付内容的变更,必然导致执行标的变更,执行程序的中止或终结,必然导致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停止。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变更执行标的、可以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可以终结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等几种执行标的确定性的例外情形。

(三)执行标的的非抗辩性

执行机构依据执行依据采取执行措施,并不要求申请执行人充分举证证明,也无需执行机构查证证明某项财产确实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受其支配,更无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言辞辩论确认财产系被执行人所有或受其支配。这就是执行标的的非抗辩性。执行标的的非抗辩性首先是由执行依据的确定性决定的,它也与民事执行的强制性有关。

执行标的的非抗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只需依通常的标准认定执行标的,即执行机构只要依通常的标准认定某项财产为被执行人所有或受其支配,就能对其采取执行措施。例如,对于动产的执行,只要该财产由被执行人占有,就可认定其为被执行人所有,并予以执行;对于不动产或需要登记才能明确权属的财产,只要登记机关载明其为被执行人所有,就可予以执行;对于为被执行人所有,但由第三人持有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第三人并非所有权人,不得对第三人持有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义务自报财产状况。针对执行机构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如实向执行机构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不得隐藏或恶意处分财产,对执行机构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的职权行为应予配合。③执行机构有职权调查、落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声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应依职权采取查询、搜查等措施,调查、落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执行标的的非抗辩性决定了在民事执行中没有必要通过开庭的方式,通过执行当事人的言词辩论来确定执行标的,更不能以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由拒绝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此外,财产型执行标的具有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性特征,行为型执行标的具有意思表示与法律效果的分离性特征。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的执行标的是行为,即郝某根将郝某交付马某秀抚养的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此案的执行标的常被误认为是郝某的人身。郝某的人身不是满足马某秀抚养权的对象,故不是本案的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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