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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执行不予的情况?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第19条规定,民事执行机构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民事执行机构不予受理。

如何处理执行不予的情况?

(一)不予执行的概念

不予执行,是指民事执行机构在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其他非诉讼裁判文书的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行为并结束民事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制度。

不予执行是结束民事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的规定,不予执行只可能发生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其他非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同时,以不予执行的方式结束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作出裁定。

(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是不相同的。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事执行机构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事执行机构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www.xing528.com)

此外,不管是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还是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执行机构就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77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民诉法解释》第480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①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②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③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④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此外,民事执行机构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①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③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④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⑤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第19条规定,民事执行机构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民事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依法应当不予执行的情形,或者民事执行机构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民事执行机构有权裁定不予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不予执行的裁定作出以后,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或公证文书就失去了执行力,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执行该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机构也不得再采取执行措施,更不得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5款、《民诉法解释》第478条的规定,民事执行机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民事执行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20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民事执行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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