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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恢复执行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民事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双方办理财产交接手续,表明天智公司已经全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恢复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法解释》第468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执行和解规定》则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执行和解后的恢复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1.恢复执行的原因是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由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可能性,但是从实践来看,往往都是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同时,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民事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

2.恢复执行的只能是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执行力,不能据以执行。因此,执行和解后的恢复执行,只能根据原执行依据执行,不得直接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执行,但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和解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应当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应当自约定的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我们认为,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到底是恢复执行还是继续执行,应依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而定。原则上,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是暂缓执行而不是中止执行,因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继续执行而不是申请恢复执行。但是,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机构申请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民事执行机构据此撤销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或者裁定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而且,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即使执行机构已经裁定终结执行,恢复执行也没有障碍。该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执行机构应当受理。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融商公司与天智公司就如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问题达成协议,这就是执行和解。尽管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法院判决的内容不一致,但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办理财产交接手续,表明天智公司已经全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8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执行机构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而不是裁定终结执行。(www.xing528.com)

1.执行担保制度有何现实意义?

2.暂缓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中止执行与暂缓执行有何不同?

4.中止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5.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有何不同?

6.执行和解协议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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