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是执行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结果,是当事人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而作出的一种变通性安排。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及《民诉法解释》第466、467条的规定,执行和解的效力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①在程序上,引起执行阻却,即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②在实体上,变更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即视为实现。但是,执行和解变更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恢复执行: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②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第578条规定的情形除外;③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④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裁定恢复执行的:①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法扣除;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执行机构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机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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